1、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2015 年版说 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 、 “通用条款” 、 “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1.“协议书”
2、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 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
3、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4. “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通用
4、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 “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 专用条款 ”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三、 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非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5、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1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 .- 1 -一、工程概况 .-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 1 -三、合同工期 .- 2 -四、质量标准 .- 3 -五、签约合同价 .- 3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 3 -七、词语含义 .- 4 -八、承诺 .- 4 -九、合同订立与生效 .-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6 -1 词语定义 .- 6 -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 .- 6 -1.2 合同文件 .- 6 -1.3 工程、现场与装备 .- 7 -1.4 合同价格与费用 .- 7 -1.5 施工工期 .- 7 -1.6 其它
6、 .- 8 -1.7 标题 .- 8 -1.8 书面形式 .- 8 -2 一般约定 .- 9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 9 -2.2 合同文件内容争议 .- 9 -2.3 语言文字 .- 9 -2.4 法律、法规和规章 .- 9 -2.5 标准、规范 .- 9 -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 10 -2.7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 .- 10 -2.8 补充图纸和资料 .- 10 -2.9 临时工程图纸 .- 10 -2.10 竣工图 .- 10 -2.11 通知 .- 10 -2.12 严禁贿赂 .- 11 -2.13 交通运输 .- 11 -2.14 知识产权 .- 12
7、 -2.15 保密 .- 12 -2.16 化石、文物的保护 .- 12 -3 发包人 .- 13 -3.1 发包人代表 .- 13 -3.2 发包人的义务 .- 13 -3.3 发包人人员 .- 13 - 2 -3.4 发包人的工作 .- 13 -3.5 发包人委托 .- 13 -4 承包人 .- 14 -4.1 承包人的义务 .- 14 -4.2 承包人的工作 .- 14 -4.3 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 .- 14 -4.4 项目经理的更换 .- 15 -4.5 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 .- 15 -4.6 施工管理人员 .- 15 -4.7 联合体承包人 .- 16 -5 监理人 .- 16
8、 -5.1 监理人的通知 .- 16 -5.2 监理人的职权 .- 16 -5.3 监理人权力的限制 .- 16 -5.4 总监理工程师 .- 16 -5.5 监理人指令 .- 17 -5.6 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 .- 17 -6 转让、分包 .- 17 -6.1 转让 .- 17 -6.2 分包 .- 17 -6.3 分包人的确定 .- 18 -6.4 分包合同 .- 18 -7 专业工程发包 .- 18 -7.1 专业工程承包人 .- 18 -7.2 总承包服务费 .- 18 -7.3 工作界面协调 .- 19 -8 用工和劳务 .- 19 -8.1 劳动合同 .- 19 -8.2 劳务
9、分包 .- 19 -8.3 劳务分包合同 .- 19 -8.4 劳动者工资 .- 20 -8.5 职业健康 .- 20 -9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 20 -9.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 .- 20 -9.2 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 .- 21 -9.3 工程进度计划 .- 21 -9.4 工程用款计划 .- 21 -10 施工准备 .- 21 -10.1 现场考察与勘察资料分析 .- 21 -10.2 施工场地提供 .- 21 -10.3 施工放线 .- 22 -10.4 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 22 -10.5 施工技术准备工作 .- 22 -10.6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 22 - 3 -11 开工及延期 .- 23 -11.1 开工 .- 23 -11.2 开工延期 .- 23 -12 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 .- 23 -12.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23 -12.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23 -12.3 指示暂停施工 .- 23 -12.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 23 -12.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24 -12.6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 24 -13 工期及延误 .- 24 -13.1 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