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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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协 议 编 号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书( 范 本 )工 程 名 称 :发 包 单 位 (甲 方 ):承 包 单 位 (乙 方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有 效 期 限 :填 写 说 明一 、 本 协 议 由 发 包 单 位 与 承 包 单 位 在 外 包 工 程 开 工 前 并 在 签 订 工 程 承 包合同时签订。二 、 本 协 议 的 签 约 双 方 为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签 约 时 若 需 要 委 托 代 理 人的 , 应 当 出 具 委 托 代 理 书 。三 、 各 单 位 在 制 定 本 单 位 外 包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2、协 议 时 , 应 根 据 工 程 实际 情 况 在 本 协 议 基 础 上 加 以 修 订 。四 、 本 协 议 所 称 安 全 投 入 费 用 及 费 用 计 算 方 法 , 请 参 阅 企 业 安 全 生 产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财 企 20121 6 号 )、 集 团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预 算 标准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五、本协议中附表 1 至附表 22, 以 及 签 约 双 方 对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需 要 另行 约 定 补 充 条 款 的 其 他 附 件 , 可 作 为 协 议 的 补 充 , 与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六

3、、 本 协 议 中 若 存 在 签 约 方 无 需 填 写 的 条 款 及 附 表 时 , 可 以 删 减 或 在 该条 款 处 注 明 “无 ”等 字 样 ; 条 款 的 填 写 空 格 不 够 时 , 可 以 另 附 页 说 明 。甲方:乙方:为 了 加 强 对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防 止 和 减 少 施 工 作 业 中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按照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平 等 、 自

4、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就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协 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一) 工程名称: 。(二 ) 工 程 地 点 与 范 围 :(三 ) 工 程 承 包 主 要 内 容 : 。(四 ) 工 程 开 工 之 日 至 工 程 结 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一) 双 方 应 共 同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产 管 理 条 例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5、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等 一 系 列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执 行 建 设 部 标 准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 JGJ 59-2011) 等 一 系 列 标 准 规 程 ;二) 双 方 应 共 同 组 织 建 立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三) 乙 方 采 购 、 租 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 机 械 设 备 、 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 , 应 当 具 有 生 产 ( 制 造 ) 许 可 证 、产 品 合 格 证 , 并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共 同 进 行 验 收 , 验

6、收 合 格 方 可 使 用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 对 乙 方 施 工 安 全 负 有 监 督 、 指 导 、 检 查 的 责 任 , 并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施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机 制 ,制 定 考 核 办 法 , 对 乙 方 每 月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及 考 核 ;二) 甲 方 应 当 保 证 与 外 包 工 程 有 关 的 生 产 系 统 安 全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保 证 外 包 工 程 具 备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和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及 施 工 作 业 条 件 ;三

7、) 在 乙 方 安 排 生 产 任 务 时 , 应 审 核 其 施 工 方 案 和 作 业 指 导 书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并 督 促 乙 方 办 理书 面 的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要 求 要 有 交 底 方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签 字 ;四) 依 据 安 全 费 用 提 取 标 准 ( 在 项 目 合 同 费 用 中 已 包 括 ) , 甲 方 按 专 款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或 者 工程 单 价 中 含 有 的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费 用 , 其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 甲 方 应 当 明 确其 金 额 或 者 比 例 为 : ,并

8、应 当 监 督 乙 方 将 各 项 安 全 投 入 落 实 到 位 ;(五 ) 甲 方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建 档 、 监 控 等 项 制 度 , 定 期 对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统计 分 析 与 报 告 ;(六) 甲 方 应 对 乙 方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并 监 督 检 查 乙 方 开 展 员 工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情 况 ;七) 有 权 制 止 乙 方 的 违 章 作 业 , 对 重 大 违 章 行 为 有 权 责 令 其 停 工 整 顿 ; 对 于 乙 方 的 违 章 行 为 ,

9、甲 方有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的 权 利 ;(八 ) 有 权 要 求 安 全 素 质 差 、 不 服 从 安 全 生 产 指 挥 的 施 工 人 员 限 期 退 场 ;(九 ) 有 权 要 求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或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分 包 方 限 期 退 场 , 中 止 分 包 合 同 。1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 乙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规 定 ,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件 并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提 交 乙 方 营

10、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等 扫 描 件 , 资 质 等 级 必 须满 足 所 承 担 分 包 业 务 的 要 求 , 乙 方 在 投 标 时 承 诺 的 项 目 经 理 、 技 术 及 安 全 负 责 人 未 经 甲 方 同 意不 得 擅 自 更 换 , 且 相 关 证 书 应 交 甲 方 或 业 主 有 关 部 门 保 管 ; 填 写 参 照 附 表 1 要求;二) 乙 方 应 具 备 良 好 的 安 全 业 绩 ,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三) 必 须 尊 重 并 且 服 从 甲 方 对 其 施 工

11、 安 全 的 监 督 、 指 导 和 检 查 , 并 按 经 济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加 强 自 身 管理 , 履 行 责 任 ;(四)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程 , 对 所 承 担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定 期 和 专 项 安 全 检 查 , 并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 定 期 对 隐 患 排 查 治理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与 报 告 ;(五) 应 根 据 自 身 特 点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设 立

12、符 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要 求 的 安 全 生 产 管理 机 构 及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专 ( 兼 )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乙 方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 并 取 得 相 应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合 同 签订 前 , 乙 方 提 交 参 与 分 包 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成 员 名 单 及 联 络 方 式 ( 参 照 附 表 3) ;六) 应 当 保 证 工 程 作 业

13、范 围 内 施 工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按 照 甲 方 的 统 一 要 求 , 及 时 维 护 、 保 养 工 程 作业 范 围 内 施 工 的 设 备 设 施 ;(七) 应 当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 临 时 用 电 在 使 用 前 必 须 检查 ( 参 照 附 表 6) ; 对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对 于 临时 用 电 的 检 查 至 少 做 到 每 周 一 次 、 形 成 检 查 记 录 ; 对 检

14、 查 中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按 照 附 表 21 要 求进 行 整 改 、 形 成 记 录 ;(八) 必 须 加 强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 考 核 和 取 证 工 作 , 必 须 做 到 特 种 作 业 持 证 上 岗 ( 参 照 附 表 4) ,在 施 工 中 使 用 起 重 机 械 应 加 强 对 起 重 设 备 和 操 作 人 员 的 检 查 ( 参 照 附 表 7) ;九) 在 从 事 高 空 作 业 前 必 须 进 行 检 查 并 形 成 记 录 ( 参 照 附 表 8) , 对 检 查 中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 按 照 附表 21 要 求 进 行

15、整 改 、 形 成 记 录 ;(十)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部 位 , 设 置 明 显 的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十一) 乙 方 在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 施 工 开 始 前 应 对 现 场 及 周 边 危 险 源 进 行 辨 识 、 分 类 并 建 立 台 账 , 制 定控 制 措 施 , 重 大 或 重 要 危 险 源 还 应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十二) 严 格 执 行 每 周 安 全 例 会 制 度 ,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会 议 , 并 对 进 场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教 育并 做 好 记

16、录 ( 参 照 附 表 5) , 在 安 排 施 工 任 务 的 同 时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对 施 工 班 组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底 , 并 有 手 续 齐 全 的 书 面 材 料 , 需 报 甲 方 安 全 负 责 人 备 案 ;(十三)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10 日 内 , 乙 方 提 交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预 算 、 相 应 安 全 生 产 经 费 的 使 用 台 账 , 按照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的 安 全 作 业 环 境 及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 应 当 用 于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及 设 施的 采 购 和 更 新 、

17、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 落 实 、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改 善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十四) 乙 方 应 当 明 确 其 用 于 从 业 人 员 的 工 伤 保 险 等 费 用 , 其 金 额 为 , 该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双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之 内 ;十五) 必 须 为 施 工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教 育 施 工 人 员 按 照 使用 规 则 佩 戴 、 使 用 ;十六)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18、 人 , 设 置 消 防 通 道 、 消 防 水 源 ,2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 并 在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十七) 不 得 违 章 指 挥 , 或 强 令 工 人 冒 险 作 业 , 也 不 能 强 迫 工 人 连 续 作 业 太 长 时 间 , 并 且 应 按 照 规 定做 好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工 作 的 同 时 做 好 季 节 性 的 安 全 防 护 工 作 ;(十八) 对 甲 方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 财 产 损 失 的 指 挥 , 乙 方 有 权 拒 绝 ;十九) 在 发

19、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乙 方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离 作 业 场 所 ;(二十)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所 需 资 料 , 接 受 甲 方 的 考 核 ;二十一) 乙 方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健 康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 :(1. 应 保 持 生 活 区 、 施 工 现 场 清 洁 , 及 时 清 理 产 生 的 生 活 垃 圾 和 施 工 垃 圾 , 并 放 入 指 定 的 垃 圾存放区内;234567891.应 按 要 求 整 齐

20、堆 放 使 用 的 材 料 , 做 到 不 阻 塞 交 通 、 不 影 响 施 工 ;施 工 作 业 完 毕 后 , 及 时 清 理 施 工 现 场 , 做 到 工 完 、 料 清 、 场 地 净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控 制 噪 声 , 防 止 扰 民 ;禁 止 随 意 燃 烧 废 弃 物 , 随 意 倾 倒 、 排 放 污 染 物 ;严 禁 现 场 生 火 取 暖 ;注 重 仪 表 、 举 止 文 明 , 遵 守 施 工 当 地 居 民 的 宗 教 信 仰 、 风 俗 习 惯 , 与 周 边 的 居 民 友 好 相 处 ;严 禁 聚 众 起 哄 、 酗 酒 、 赌 博 等 行 为 ,

21、不 得 影 响 正 常 的 生 产 、 生 活 秩 序 ;遵 守 当 地 政 府 法 律 法 规 , 不 得 随 意 采 摘 花 草 树 木 及 捕 杀 动 物 ;0. 不 得 进 行 有 损 害 国 家 和 公 司 形 象 的 行 为 。(五) 乙 方 未 按 第 四 条 规 定 履 行 责 任 , 造 成 伤 亡 事 故 达 到 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所规 定 等 级 的 , 受 到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相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 应 由 乙 方 和 事 故 责 任 者 自 己 承 担 罚 款 及 一切 经 济 损 失 和 责 任 ,

22、甲 方 保 留 继 续 实 施 经 济 处 罚 的 权 利 ;(六) 乙 方 未 按 第 四 条 规 定 履 行 责 任 , 未 造 成 事 故 和 造 成 事 故 但 未 达 到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理 条 例 所 规 定 等 级 的 , 未 受 到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 由 甲 方 按 照 现 场 制 订 的 安 全生 产 奖 励 和 处 罚 制 度 相 应 条 款 对 其 处 罚 。(一) 甲 乙 双 方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义 务 , 并 享 有 相 应 的

23、权 利 。二) 甲 方 违 约(3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条 违约责任(四) 建 设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达 到 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等 级 , 由 人 民政 府 成 立 事 故 调 查 组 负 责 调 查 和 处 理 ; 对 未 达 到 等 级 的 事 故 , 可 由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组 成 事 故 调 查 组 ,查 清 事 故 原 因 , 分 清 事 故 责 任 , 提 出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理 意 见 ;(三)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 乙 方 应 当 采 取

24、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时 , 应 当 做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证 物 ;(一) 甲 方 应 当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特 点 、 范 围 , 统 一 组 织 制 订 施 工 现 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甲 方 和 乙 方 按 照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各 自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 配 备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二)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乙 方 应 立 即 向 甲 方

25、报 告 , 由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报 告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依 法 赔 偿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因 违 约 造 成 生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甲 方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2345. 甲 方 擅 自 压 缩 工 程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 违 章 指 挥 或 者 强 令

26、 乙 方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冒 险 作 业 的 ;. 甲 方 不 能 保 证 与 外 包 工 程 有 关 的 生 产 系 统 安 全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的 ;. 甲 方 违 反 工 程 设 计 安 排 乙 方 施 工 作 业 的 ;. 甲 方 未 按 照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应 当 由 甲 方 承 担 的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 甲 方 不 履 行 协 议 义 务 或 不 按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其 他 情 况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依 法 赔 偿 给 甲 方 造 成

27、的 损 失 ; 因 违 约 造 成 生 产 安全 事 故 的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乙 方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12345678. 乙 方 未 按 照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约 定 将 甲 方 提 供 的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落 实 到 位 、 专 款 专 用 的 ;. 乙 方 不 能 保 证 与 承 揽 工 程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施 工 资 质 、 技 术 人 员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和 设 备 设 施 的 ;. 乙 方 有 关 资 质 、 证 照 已 过 期 的 , 或 者 安 排 证 件 已 过 期 的 各

28、类 应 持 证 人 员 上 岗 作 业 的 ;. 乙 方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或 者 违 章 作 业 的 ;. 乙 方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不 到 位 的 ;. 发 生 事 故 后 , 乙 方 未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的 ;. 乙 方 未 按 要 求 安 全 、 文 明 施 工 的 ;. 由于乙方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违章作业而被责令停工整顿,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相 关 的 违 约 条 款 执 行 ;. 乙 方 不 履 行 协 议 义 务 或 者 未 按

29、 协 议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其 他 情 况 。9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甲 方 代 表 ( 签 字 ) : 乙 方 代 表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4第七条 补充条款甲 乙 双 方 在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 结 合 工 程 施 工 实 际 ,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对 以 上 条 款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但 不 得 相 悖 , 补 充 条 款 与 本 协 议 其 他 条 款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八条 协议生效本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30、 之 日 起 生 效 , 其 时 效 与 双 方 所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相 同 。 本 协 议 一 式四 份 , 由 甲 方 、 乙 方 各 持 两 份 。附 表 1 工 程 分 包 方 安 全 资 质 审 查 表项 目 名 称企法业人名代称表主 管 上 级技术负责人人 ; 中 级 :分包方概况全 员 人 数 :安 监 人 数 :其中 高 级 职 称 :其中 专 职 :人; 初 级 : 人人 ; 兼 职 : 人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施 工 安 全 负 责 人施 工 技 术 负 责 人参 加 施 工 人 数 人; 其 中 技 工 : 人; 力 工 : 人施工简历及安全施工记录(

31、 接 续 页 )5( 续 页 )安 全 设 施 及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工装备概况施 工 机 械 重 工 器 具 及 运 输 车 辆 配 备 :分包方签章主 管 领 导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负 责 人 企 业 公 章年 月 日以 下 内 容 由 发 包 方 填 写安 全 资 质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审查验证原营 业 执 照 :三 类 人 员 安 全 考 核 合 格 证 :特 种 作 业 证 :件合同执行部审查会签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章 )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主管领导意见 (章) 年 月 日需 另 附 : 1.工程分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红章)2.主 要 负 责 人 执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并 加 盖 单 位 红 章 ) 。6附 表 2 安 全 管 理 网 络 图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网络图。 主要包括项目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网 络 、 项 目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管 理 网 络 图 、 项 目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网 络 图 、项目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等。7附 表 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成 员 名 单 及 联 络 方 式序号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编 制 人 : 审 核 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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