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17004华东院天台县25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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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编制2016 年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工程承包人(劳务发包人或甲方):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槐注册地址:杭州市潮王路 22 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8060736B开户银行名称:工行杭州市潮王支行开户银行账号:1202003209900001165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请详细说明) 劳务分包人(分包人或乙方): 杭州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章六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43-3-2 号楼东资质证书号码:C1014033010521发证机关:杭州市城乡

2、建设委员会 资质专业及等级:建筑劳务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浙)JZ 安许证字(2009)01154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06455029开户银行名称:台州银行杭州城北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 530182584700015纳税人类型: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请详细说明) 增值税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联系电话: 85069737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

3、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2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华东院天台县 25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桩基工程劳务分包 分包工程地点: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华东院天台县 25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桩基工程劳务施工。 二、分包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固定总价金额: / , (大写:人民币 / 元) ,本合

4、同固定总价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 / % (采用简易征收的为:增值税征收率为 %)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 元,增值税额为 / 元。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材料费、人工费、成本或其它工程风险是否变化合同总价均不作调整。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承包,固定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劳务分包工程实物量清单计酬表 。暂定总价金额: 6120840 元 , (大写:人民币 陆佰壹拾贰万零捌佰肆拾元) ,增值税税率为 3 % (采用简易征收的为: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5942563 元,增值税额为 178277 元。本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材料费、人工费、成本或其它工程

5、风险是否变化合同单价均不作调整。暂定总价不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三、工期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开工(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载明时间为准。 )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完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30 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并要求达到 / 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中标通知书(

6、如果有)7.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如果有)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310.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

7、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九、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7 年 8 月 29 日合同订立地点: 杭州市潮王路 22 号 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符合条件的其他履约担保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

8、机具、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住 所: 杭州市潮王路 22 号 住 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 43-3-2 楼东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吕章六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工行杭州市潮王支行 开户银行:台州银行杭州城北支行 帐 号:1202003209900001165 帐 号:530182584700015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2.工程概况3.工作内容4.合同工期5.质量标准6.甲方权利及义务7.乙方权利及义务8.技术资料9.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10.材料及设备管理11.检验、验收及完工12.工程保

9、修13.合同价格14.合同价款的支付15.变更16.索赔17.合同价款结算18.违约19.合同的解除20.担保及保险21.争议22.不可抗力2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4.其他1. 词语定义1.1 建设单位: 中国电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即整体工程开发单位。1.2 监 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1.3.工程承包人(甲方):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劳务分包人(乙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经甲方选择确认的具有与所承包工程对应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质的当事人。1.5 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华东

10、院天台县 25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桩基工程总包合同。51.6 整体工程:华东院天台县 25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桩基工程,即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1.8 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1.9 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

11、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 ,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 “天”均指日历日。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4 项目经理:指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甲方仍有权不予认可。1.15 乙方现场代表:指乙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16 项目部:指华东院天台县 25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桩基工程 项目经理部

12、,是甲方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1.17 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约定,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1.18 最终结算: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乙方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2. 工程概况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中所述。3. 工作内容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中所述。4. 合同工期4.1 开工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

13、议书中约定。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乙方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64.2 阶段工期4.2.1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4.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 25 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

14、划。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但甲方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4.3 工程完工及延期4.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4.3.2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

15、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4.3.3 除前款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4.4 违约责任4.4.1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4.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乙方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扣除金额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如乙方

16、不予认可,在无法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尽快退场,由第三方机构对停工及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办理最终结算;乙方如果拒不退场、退场拖延或者有其它阻工行为,造成甲方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的均应全额赔偿,甲方有权从其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己方损失。5 质量标准5.1 质量标准及奖项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5.2 返工、修理及整改5.2.1 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监

17、理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7同约定,派驻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工期不予顺延。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乙方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5.3 违约责任5.3.1 若甲方通知乙方后 24 小时内,乙方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甲方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款约定期限 24 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

18、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甲方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乙方和征得乙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5.3.2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 18 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6 甲方权利及义务6.1 派驻甲方代表6.1.1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1.2 除甲方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甲方产生任何

19、约束力。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包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乙方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6.3.1 若甲方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甲方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乙方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甲方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6.3.2 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甲方不承诺专为乙方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乙方也不得因甲方不能完全满足乙方关于垂直运输

20、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6.3.3 甲方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6.3.4 甲方还应负责向乙方提供除本款第 1 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甲方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乙方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可按本合同第 4.3.2 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6.4 支付工程款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乙方支付工程款。86.5 其他6.5.1 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1)测量定位。(2)沉降观测。(3)检查和验收。(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6.5.2 第

21、6.5.1 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甲方无须承担。7 乙方权利及义务7.1 派驻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7.1.1 乙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7.1.2 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40 个小时。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

22、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 5 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 5 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7.2 工程施工7.2.1 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7.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报

23、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甲方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乙方怠于报送该计划,甲方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乙方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乙方具备约束力。7.2.3 若乙方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甲方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乙方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7.2.4 乙方连续 30 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 18 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5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97.2.6 乙方应按甲方的

24、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固定堆放地点。7.2.7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7.2.8 乙方工作应满足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7.2.9 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甲

25、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7.3 成品保护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

26、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7.5 人员7.5.1 乙方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5.2 乙方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乙方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甲方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乙方或得到乙方同意。7.5.3 乙方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4 乙方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甲方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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