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在缺碘地区销售无碘盐的行为定性作者:陈永锋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魏某等20人,为牟取较大利润,在未办理“无碘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进不含碘食盐9000多公斤,先后在河南浚县王庄镇、白寺乡、屯子镇的超市、店铺摊点等地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无碘盐5300公斤,现场查获3700多公斤。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经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魏某等20人所销售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要求,即碘酸钾含量为0。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鹤壁市辖区是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无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因此,在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 二、分歧意见 在办案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分歧很大,主要争议的焦点是,魏某等人的销售无碘盐的数量是否过大?其危害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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