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营改增”最新工程物资采购合同项目 采购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电话:(说明: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按照甲方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细则及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甲乙双方就 项目 货物的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采购货物及总金额1.1 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 项目 货物采购
2、清单名称 品牌 型号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 合 计 (元 ) 备注总金额 人民币: 元(¥ 元)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量而相应增减。1.2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海运费和空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修订: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
3、、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说明: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
4、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有必要在此约定价外费用的定义,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增值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从乙方的角度应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可能从高适用税率,站在甲方的角度,需要判断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候,将含增值税的报价分开,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考虑特定采购项目以修改本条款。)1.3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1.4 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
5、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1.5 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1.6 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以下约定:第二条 付款方式2.1 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修订:甲方以汇款/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委托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说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做到“三流一致”,也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
6、”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如果存在第三方付款,则可能出现资金流不一致的问题。因此,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2.2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修订: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
7、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
8、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说明:通常情形下,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因此需要明确乙方需要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甲方进项税额抵扣。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加入了虚开条款。如果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不仅要约定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因此在条款中约定了乙方重开发票的义务。原则上,在甲方收到采购的货物后,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取得发票用于抵扣的时点对于甲方而言非常重要。如果当期,甲方销项税额过多,
9、需要及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予以抵扣,因发票开具较晚而没有用于抵扣,则会造成当期税负增加。后期抵扣时,造成留抵进项税额过多。因此,在条款中不仅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合规性,还约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及时性。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具有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发票票面记载的要素必须真实,比如收款方、付款方、货物名称、数量、单位、价款、增值税额等信息。前文约定了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价外费用需要并入商品价款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这里约定了乙方的开票义务。)2.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首笔货款,支付条件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
10、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首笔货款 元,为合同约定总价的 %。(2)在乙方向甲方提交银行开具的、收益人为甲方、无条件、不可撤消的、金额为 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或乙方向甲方提供 元的履约保证金和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下统称“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支付首笔货款 元,为合同约定总价的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原已收取的乙方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选用条款,适用条件为乙方参加甲方采购投标且甲方已收取、未退还乙方为此支付的投标保证金。)(说明: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发票风险考虑,在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的货物时,乙方
11、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2.4 乙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截止日期及退款方式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说明:本条款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仅是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约定。因此,履约保证金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1)本合同货物全部按约定交付、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十五个工作日后,履约保函失效。(2)本合同货物全部按约定交付、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
12、扣除应扣款后,将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将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乙方。2.5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采购合同约定总价 5% 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全部货物保修期满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复检且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向乙方结清。(说明:需要提醒甲方的是,质保金的扣留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乙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需要甲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2.6 扣除甲方已支付的首笔货款及以上质保金后,货款余额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1) 乙方一次性交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二笔及以后货款按
13、以下约定执行:甲方根据工地现场进度计划发出排产通知书,乙方立即进行排产(生产期不多于 周),生产完成后发货前经甲方查验并出具书面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采购合同总价 40% 的货款。全部货品按约定交付到现场并经甲方全部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 % 。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2) 乙方分批交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二笔及以后货款按以下约定执行:每批货物按约定交付并经甲方全部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
14、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 % 。 所有批次货物未发现质量问题,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说明:需要提醒甲方注意的是,分批交货会影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点。为了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做到“三流一致”,应当在收货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 甲、乙双方收款账号如下:甲方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乙方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第三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货物验收前的风险承担3.1 乙方应
15、按本合同采购清单约定的货物总量、型号等,准备好充足的货源,无论甲方何时提出交付要求,乙方均应在接到甲方正式书面送货通知后十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内将指定的货物如数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修订: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货物发出的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交付甲方。如果本合同项下货物系由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第三方发货的手续、第三方出库凭证 、物流信息及票据。(说明:乙方应当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这些材料能够佐证“三流一致”,以防止出现虚开专票行为。如果货物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专票的
16、行为,需要明确乙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以证明货物确实是由乙方销售给甲方的。)3.2 送达货物经甲方拆箱验收认定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 日内完成不合格货物的退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迟延付款甲方无需承担责任。3.3 首批货物的暂定供应时间、总量约定如下:(说明:选用条款,适用条件为需要分批交货,不适用则划长斜线示意。)3.4 如果甲方因临时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接纳所交货物,甲方应提前 30天书面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当甲方提出的推迟时间累计不超 90 天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不得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索赔要求。3.5 甲方指定的交货地为 省 市 区
17、路 项目工地范围内,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变更,甲方应书面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变更指定地点在 市内的,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运送至 市外的,乙方按以下第 项约定向甲方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1)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增加的运输费用;(2)乙方按以下标准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4.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4.1.1 向乙方提供货物临时保管、装卸场地。4.1.2 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4.1.3 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货物送达后的搬运、装配和调试,解决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甲方现场代表: 职
18、务: 联系电话:如现场代表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4.1.4 在甲方书面确认具备货物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货物验收申请后 日内完成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验收日期未验收视同甲方验收完毕。4.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4.2.1 委派现场代表负责解决送货前后需要乙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乙方对现场代表及其授权的其他代表签字确认的所有文件均予以认可。乙方现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如需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4.2.2 乙方应对派往现场进行有关服务的人员及相关设施、货物购买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材料设备保险、人身伤害险等相应人身、财产
19、保险,并必须为其履行本合同责任义务从事相关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乙方人员的伤亡及相关设施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4.2.3 乙方已充分了解送货地点、道路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二次运输条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货物价格及货物运输、储存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既定条件而导致的价格变更、交付货物时间的延长申请将不被甲方批准。由于包装不善导致货物锈蚀、欠缺或损坏的,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4.2.4 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因乙方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2.5 乙方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货物购买相关保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的包装和保护以
20、及涉及的全部安全防护措施费,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4.2.6 货到现场后甲方验收前,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除因甲方原因外,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及其相关修理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4.2.7 乙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无国家规定,则应采用能充分保障货物免遭残损且易搬运的方式进行包装。货物的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安全可靠的搬运和装卸。包装箱上应有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包装箱内应有下列随箱资料一式二份: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包括出厂试验数据)、产品检验记录、产品使用说明书、装
21、配图、随箱清单、解体交货的设备清单。4.2.8 根据现场提供的堆放场地条件,自行解决搭设办公及堆放用室,并自行保管材料及有关设施,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2.9 提供货物服务热线,用于直接向小业主提供维修和质保服务。4.2.10 包装物能回收的,由乙方在卸货时剥离包装物的同时负责回收;不能回收的,由乙方负责将包装物清理出指定送货点。4.2.11 承诺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技术未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所有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赔偿,概由乙方承担。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4.2.12 商品不得为走私商品,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五条 质量要求、
22、技术标准及验收送检约定5.1 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最新版本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货物的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货物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包修期限为: 包换期限为: 包退期限为: , 以上三包期限均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2 货物验收必须以本合同规定的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3、如在乙方交货之前曾向甲方交付样品的,则乙方交付的货物,不但需满足第 5.1 条质量要求,并需达到样品的质量标准。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及时将其搬离甲方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5.3 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与该货物使用有关的设计、业主、监理等单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如该货物在使用前需送当地质量检测站检测,则须将该货物抽样送检,由质量检测站出具质检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5.4 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货物,甲方予以接收,视为货物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货物,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5.5 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1)货物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单、说明书、“三包”保修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