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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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名词解释1.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4.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5.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6.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约定的法律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7.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8.代理: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9.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10.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1.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12.质押: 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13.留置: 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

3、到优先受偿的权利。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4.定金: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15.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供。16.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诺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17.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18.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可以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办理鉴证)19.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20.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21.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22.实践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23.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24. 从合同: 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25

5、.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要求的称为要式合同。26.不要式合同:对形式和手续有没要求的称为不要式合同。27.要约: 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是受要约人。29.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8.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9.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0.要约撤销: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

6、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1.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及采用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至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33.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34.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主合同

7、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总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35.可变更或可撤销活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6.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37.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38.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8、,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9.撤销权: 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0.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41.仲裁: 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 42.诉讼: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

9、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43.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44.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45.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 46.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没有隶属关系47.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48.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5-7 家为宜,不少于 3 家)49.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

10、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50.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方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投标人有利和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一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 51.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52.附加工作: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53.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

11、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 42 天的准备工作时间。54.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期限短、规模小。55.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稍微变动就调整的合同。56.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57.标准和规范:是检验承包人施工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标准。国家规范中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58.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9.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和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

12、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60.预付款: 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61.保留金: 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62.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人其他组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13、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的种类:(可以区分) 委托代理: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有关单位的指定4.无权代理的情况: 没

14、有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5.代理关系的终止(1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 )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监护关系消失6.担保方式 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不转移占有) 质押(转移,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7.保证在建设工程的应用: a. 施工

15、投标保证 (保证金、第三人的信用担保)b.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c. 施工预付款担保8.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 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和递交履约保函; 投标人拒绝签字,则按投标人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9.抵押物:(1)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

16、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作为抵押物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注意: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

17、保证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值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10.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11.定金罚责: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1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属于人为失误造成的错误; 确定发生或者概率发生大的事件,如自然磨

18、损、内在或者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正常维修保养;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公司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工地范围内和其周围属于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14.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1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都是自愿原则 内容和范围相同 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2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不同点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遵守

19、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2.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3.承诺超出期限: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 非受邀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4.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与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

20、方的解释。5.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合同尚未成立 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6.合同生效的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7. 合同的效力与仲裁条款:合同成立后,合同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8.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对方不知道情况)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

21、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9.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0.无效合同的确立: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1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返回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 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因此而收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1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去公平的合同。民间借贷, (包括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种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显失公平。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23、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4.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的原则 协作履行的原则 诚实守信的原则 情事变更的原则15.合同中要求不明时: 协议补充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上述办法仍不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a. 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c.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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