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同 条 款第 1页 共42页合 同 条 款1. 责任1.1 基本责任1.1.1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发 展 商 所 有 合 理 指 示 和 要 求 并 在 各 方 面 令 发展 商 满 意 下 ,按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及 完 成 合 同 文 件 所 说 明 的 本 工 程 ,包 括 完 成 安 装 、 测 试 、 调 试 和 依 法 安 排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执 行 验收 ,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及 获 得 需 颁 发 的 准 用 证 书 , 并 需 完 成 质 量 保修 期 内 的 全 部 工 作 。1.1.2 从 本 工 程 开 工 日 起 直 至
2、发 展 商 竣 工 证 书 发 出 且 本 工 程 已 移 交 给 发展 商 或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之 日 ( 以 最 晚 之 日 为 准 ) 止 ,承 包 商 须 负 全 责 保 护 本 工 程 , 包 括 运 送 及 /或 安 放 、 妥 善 保 管在 工 地 上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或 供 本 工 程 用 的 所 有 物 料 ( 包 括 已 完工 部 分 ) 。1.1.3 承 包 商 亦 须 积 极 履 行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 承 包 商 并 对 因 其 履 行质 量 保 修 责 任 而 对 本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坏 负 全 责 。1.1.
3、4 承 包 商 除 须 按 第 9.3条 款 承 担 工 期 延 误 赔 偿 责 任 外 , 还 须 对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及 /或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及 /或 其 他违 约 事 宜 负 责 , 并 赔 偿 发 展 商 因 承 包 商 违 约 所 蒙 受 的 一 切 直 接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展 商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的 违 约 或 赔偿 责 任 , 以 及 发 生 的 诉 讼 费 、 仲 裁 费 、 差 旅 费 、 律 师 费 等 费 用 支 出 。合 同 条 款第 2页 共42页1.1.5 本 工 程 须
4、包 括 获 得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发 展 商 验 收 合 格 及 允许 正 常 运 转 所 需 的 一 切 物 料 和 劳 力 。 承 包 商 须 自 费 负 责 一 切 物料 的 损 耗 、 遗 失 、 因 承 包 商 过 失 或 故 意 而 引 致 的 损 坏 及 规 定 的 质量 保 修 期 内 需 要 的 替 换 物 料 和 劳 力 。1.1.6 承 包 商 应 自 行 安 排 从 事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人 员 , 并 与 用 工 人 员 依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办 理 用 工 手 续 , 并 按 时 支 付 工 资 、 依 法 办理 社 会 保 险
5、等 。 如 承 包 商 人 员 施 工 过 程 出 现 人 身 、 财 产 损 害 , 由承 包 商 负 责 解 决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发 展 商 造 成的 损 失 ( 如 有 )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承 包 商 均 不 得 拖 欠 民 工 工 资 ,因 承 包 商 拖 欠 民 工 工 资 等 原 因 造 成 劳 资 纠 纷 对 发 展 商 或 本 工程 造 成 影 响 , 承 包 商 应 向 发 展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00元/次 , 并 赔 偿 发 展 商 的 全 部 损 失 。 1.1.7 承 包 商 在 施 工
6、和 作 业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所 有 现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标 准 及 发 展 商 及 其 上 级 公司 ( 包 括 大 连 万 达 商 业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大 连 万 达 集 团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制 订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并 制 定 相 应 施 工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若 承 包 商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时 , 发 展 商 有 权 根 据 相关 规 定 对 承 包 商 进 行 处 罚 。 承 包 商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7、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由 于 承 包 商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发生 的 费 用 ,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 承 包 商 应 负 责 和 保 障 发 展 商 免 于 承 担 来自 工 程 施 工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引 起 对 任 何 人 身 损 伤 或 死 亡 或 对 任 何 财产 和 财 产 的 损 害 而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 责 任 、 索 赔 或诉 讼 。1.2 质量责任合 同 条 款第 3页 共42页1.2.1 承 包 商 须 对 本 工 程 的 工 程 质
8、 量 负 全 责 ,包 括 全 面 负 责 一 切 现 场作 业 、 施 工 方 法 和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稳 妥 性 及 安 全 性 。 承 包 商 根据 合 同 文 件 应 当 承 担 的 质 量 保 证 /保 修 责 任 不 因 为 本 工 程 验 收合 格 而 免 除 , 本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都 不 意 味 着发 展 商 放 弃 了 追 究 承 包 商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 。 双方 进 一 步 确 认 , 若 承 包 商 未 按 照 合 同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完成 施 工 ,
9、 则 无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 则 发 展 商 均 有 权随 时 要 求 承 包 商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部 分 予 以 修 理 、 补 救 或 更 换 ,直 至 达 到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为 止 。1.2.2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所 有 物 料 均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采 购 。 承 包 商 应 先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样 本 或 质 量 合 格 证 或 质 量 保 证 /保 修书 给 发 展 商 接 纳 ( 但 发 展 商 接 纳 不 减 免 承 包 商 责 任 , 发 展 商也 不 因 此 承 担 责 任 )
10、 后 才 进 行 采 购 , 并 须 确 保 取 得 政 府 部 门 就 有 关工 程 所 需 材 料 及 设 备 零 件 等 在 当 地 使 用 之 批 准 。1.2.3 按 照 国 家 及 当 地 有 关 规 定 须 送 检 的 所 有 材 料 及 设 备 , 承 包商 必 须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 方 可 使 用 于 本 工 程 , 相 关 检 验 费 用 已 包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 发 展 商 无 需 另 行 支 付 。1.2.4 本 工 程 质 量 按 国 家 和 当 地 现 行 的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的 条 例 和规 定 执 行 监 督 。1.
11、2.5 本 工 程 质 量 须 达 到 工 料 规 范 和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的 水 平 , 如 前述 水 平 低 于 国 家 和 本 工 程 所 在 地 最 新 颁 发 之 同 类 工 程 施 工 质 量检 验 评 定 规 范 、 规 程 的 合 格 标 准 , 则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最 新 颁 布 之合 格 标 准 执 行 。合 同 条 款第 4页 共42页1.2.6 本 工 程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计 变 更 、 工 作 范 围 的增 加 、 提 前 竣 工 等 因 素 ) , 承 包 方 确 保 按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本 工
12、 程供 货 , 对 于 不 能 达 到 设 计 效 果 、 技 术 要 求 的 货 物 , 承 包 方 接 到发 展 商 指 令 后 ,在 合 同 约 定 供 货 截 止 日 之 前 无 条 件 更 换 , 另 发展 商 要 求 对 承 包 商 所 供 应 不 合 格 货 物 给 予 货 值 2倍 处 罚 的 违约 金 , 同 时 发 展 商 有 要 求 承 包 方 对 由 此 引 起 发 展 商 一 切 损 失 的追 加 索 偿 赔 付 权 利 。1.3 发展商指示1.3.1 承 包 商 须 立 刻 执 行 发 展 商 获 本 合 同 授 权 发 出 的 所 有 指 示 。 若 承包 商 未
13、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执 行 已 发 出 的 指 示 , 并 在 收 到 发 展 商 的催 促 通 知 后 7天 内 仍 未 执 行 , 发 展 商 可 另 聘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执 行该 指 示 , 并 把 该 等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的 所 有 费 用 从 按 本 合 同 应 付 或 将 会付 给 承 包 商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发 展 商 有 权 向 承 包 商 继续 追 索 。1.3.2 若 承 包 商 认 为 发 展 商 的 指 示 不 获 本 合 同 授 权 , 可 在 执 行 前 要 求发 展 商 书 面 说 明 本 合 同 授 权 其 发
14、出 该 指 示 的 条 款 ,而 发 展 商须 立 刻 给 予 答 复 ; 若 经 协 商 仍 存 在 异 议 , 则 可 按 第 13条 款 执行 仲 裁 。 若 承 包 商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或 没 有 要 求 仲 裁 而 执 行 了 该 指 示 ,则 该 指 示 便 视 为 有 效 。1.3.3 发 展 商 的 所 有 指 示 均 须 书 面 发 出 , 方 为 有 效 。 任 何 口 头 指 示都 不 即 时 生 效 , 应 由 承 包 商 于 3天 内 向 发 展 商 做 出 书 面 确 认 ;若 发 展 商 收 到 承 包 商 确 认 书 后 3天 内 不 以 书 面 否 认
15、 , 则 该 项 口 头指 示 可 于 后 续 3天 期 限 届 满 时 自 动 生 效 。 若 发 展 商 在 发 出 口 头指 示 后 3天 内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 则 承 包 商 不 必 再 履 行 上 述 确 认 程序 , 而 该 指 示 由 发 展 商 确 认 日 期 起 生 效 。合 同 条 款第 5页 共42页1.3.4 承 包 商 须 维 持 一 有 效 率 组 织 以 便 发 展 商 发 出 的 一 切 指 示 均 能实 时 传 送 到 工 地 执 行 。 承 包 商 应 只 从 发 展 商 或 获 其 书 面 授 权 项目 经 理 处 接 收 指 示 , 否 则 无
16、 效 。1.3.5 若 进 行 及 /或 完 成 的 工 程 与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或 发 展 商 指 示 不 符 ,发 展 商 项 目 工 程 师 有 权 停 止 一 切 工 程 或 任 何 部 分 工 程 , 并 立 即 通知 发 展 商 。1.3.6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发 展 商 的 指 示 派 代 表 出 席 发 展 商 主 持 的 工 地 工程 协 调 会 或 工 作 会 议 , 并 提 供 一 切 有 关 资 料 以 协 助 解 决 问 题 。若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竣 工 后 , 承 包 商 合 同 范 围 内 之 工 程 的 效 果 和 品质 未 能 达 到 发
17、 展 商 的 满 意 程 度 , 承 包 商 应 按 发 展 商 的 指 示 立即 执 行 整 改 。 如 出 现 承 包 商 不 予 执 行 整 改 , 则 承 包 商 应 按 发展 商 认 定 的 整 改 涉 及 金 额 的 三 倍 向 发 展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且发 展 商 有 权 从 承 包 商 当 期 应 付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违 约 金 , 并 在 工 程结 算 时 相 应 扣 减 。 承 包 商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1.4 审批合 同 文 件 说 明 需 发 展 商 审 批 、 认 可 的 事 项 , 承 包 商 皆 须 提 交给 发 展 商
18、 审 批 和 认 可 。 发 展 商 的 任 何 批 准 、 不 批 准 或 修 改 建 议皆 不 会 减 免 承 包 商 按 合 同 承 担 的 责 任 。 批 准 应 以 书 面 发 出 , 否 则无 效 。1.5 法定责任和通知合 同 条 款第 6页 共42页1.5.1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中 国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 对 本 合 同 有 管 辖 权 或 本 工 程需 与 其 系 统 接 驳 的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条 例 和通 知 , 并 须 呈 交 所 需 的 资 料 、 申 请 和 支 付 所 有 有 关 的 法 定
19、 费 用 和 税项 , 唯 按 中 国 ( 为 本 合 同 目 的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法 例 应 由发 展 商 负 责 的 除 外 。 对 此 基 本 原 则 的 修 订 或 补 充 , 在 合 同 协议 书 内 说 明 。1.5.2 若 任 何 一 方 因 对 方 没 有 缴 纳 其 应 缴 的 法 定 费 用 及 税 项 从 而 引 致 另一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为 对 方 代 缴 , 责 任 方 须 补 偿 付 款 方 的 所 有 费用 及 损 失 。1.5.3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关 于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时 间
20、、 工 资 、 税率 、 费 率 、 保 险 等 的 一 切 现 行 或 新 增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要 求 , 并 承 担 任何 改 变 或 增 加 责 任 的 酝 酿 中 的 法 律 或 其 它 情 况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1.6 承包资格承 包 商 须 负 责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取 得 并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持 续 具备 在 当 地 承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 并 须 在 开 工 前 自 费 获 得 与 施 工 有关 之 一 切 政 府 方 面 批 准 包 括 资 质 证 书 、 承 包 商 承 包 本 工 程 之施 工 许 可 证 、 营 业 执
21、照 等 。1.7 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承 包 商 用 料 及 施 工 质 量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同 时 , 亦 不 能 低 于 国家 及 当 地 有 关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的 合 格 标 准 并 能 满 足 发 展 商和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要 求 。1.8 质量监督合 同 条 款第 7页 共42页本 工 程 须 接 受 当 地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监 督 、 检 查 和 验 收 。 双 方 特别 确 认 , 如 因 承 包 商 的 原 因 ( 包 括 违 法 施 工 或 施 工 不 符 合 政 府部 门 要 求 等 情 况 ) 导 致
22、 相 关 的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工 程 处 以 罚 款 或追 究 有 关 责 任 , 则 该 等 费 用 和 责 任 均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承 担 。1.9 工程标高和定位1.9.1 承 包 商 须 按 发 展 商 提 供 的 图 纸 确 定 本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标 高 。 现 场主 要 标 高 点 由 发 展 商 提 供 , 按 主 要 标 高 点 再 进 行 的 具 体 工 程 定 位则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 承 包 商 须 按 图 纸 把 本 工 程 定 位 , 并 提 供 所 需 的全 部 仪 器 及 人 力 予 发 展 商 复 核 。 发 展 商 复
23、 核 不 减 免 承 包 商 按 合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9.2 承 包 商 须 在 本 工 程 开 工 前 核 实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所 有 尺 寸 和 地 面 标高 。 在 工 地 正 式 展 开 工 作 前 , 承 包 商 已 须 派 员 至 工 地 复 核 将 会影 响 到 本 工 程 的 定 位 、 标 高 、 尺 寸 等 实 地 资 料 , 并 在 发 现 存 在 问 题时 立 刻 向 发 展 商 报 告 并 要 求 其 发 出 指 示 。1.9.3 承 包 商 须 负 责 更 正 其 未 准 确 定 位 或 未 事 先 核 实 尺 寸 或 标 高 所
24、 产 生的 一 切 错 误 , 并 须 承 担 一 切 所 须 之 费 用 。1.10 转让及分包1.10.1 未 征 得 发 展 商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商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权 利和 义 务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他 人 。合 同 条 款第 8页 共42页1.10.2 承 包 商 不 得 擅 自 将 本 工 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以 连 工 包 料 形 式 或 包 清 工形 式 再 分 包 给 他 人 。 发 展 商 有 绝 对 权 力 阻 止 分 包 。 虽 然 发 展商 事 前 未 曾 阻 止 , 发 展 商 仍 有 权 摒 弃 任 何 分 包
25、 人 , 并 有 绝 对 权 力要 求 任 何 分 包 人 撤 离 本 工 程 ,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均 由 承 包商 承 担 。1.11 审核责任1.11.1 承 包 商 须 审 阅 所 有 合 同 文 件 。 除 非 另 有 声 明 , 承 包 商 将 被视 为 同 意 合 同 文 件 所 含 的 资 料 已 足 够 令 其 按 合 同 规 定 执 行 及 完 成 本工 程 。1.11.2 除 为 解 决 合 同 文 件 之 间 的 矛 盾 或 为 进 一 步 解 释 含 糊 之 处 或 按 第7.6条 款 发 出 工 程 变 更 指 令 外 , 发 展 商 没 有 责
26、任 再 发 出 其 它 图纸 或 资 料 , 合 同 文 件 内 的 资 料 便 是 发 展 商 将 会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其 它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需 却 未 包 括 在 合 同 文 件 内 的 所 有 图 纸 、 细 节 大 样 、规 范 说 明 等 , 均 由 承 包 商 自 担 费 用 负 责 完 成 ; 承 包 商 应 提 交给 发 展 商 审 批 , 并 在 发 展 商 事 先 书 面 认 可 后 方 能 按 之 施 工 。发 展 商 可 拒 绝 、 认 可 或 更 改 此 等 资 料 。 发 展 商 的 审 批 并 不 会 减轻 或 免 除 承 包 商 应 负
27、的 责 任 , 发 展 商 也 不 因 此 承 担 责 任 。1.11.3 若 合 同 图 纸 只 显 示 某 些 工 程 的 概 念 性 设 计 或 合 同 规 范 只 说 明 所 须达 到 的 标 准 , 则 承 包 商 须 负 责 一 切 所 需 设 计 , 以 使 这 些 概 念 性 工程 能 够 被 建 造 至 所 要 求 标 准 , 相 关 设 计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中 , 发 展 商 无 需 另 行 支 付 。1.11.4 承 包 商 有 责 任 审 核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之 所 有 图 纸 并 做 出 协 调 和 相 应 配合 , 不 论 该 等 图
28、纸 发 自 发 展 商 或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合 同 条 款第 9页 共42页2. 工地及视察2.1 出入工地及限制2.1.1 整 个 工 地 在 施 工 阶 段 乃 由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精 装 修 单 位 在 发 展商 的 指 示 下 全 面 看 管 。 工 地 出 入 口 的 确 定 及 变 更 和 配 合 整 个 项 目 施工 程 序 及 进 度 要 求 需 要 而 须 对 出 入 口 大 小 及 位 置 做 出 的 所 有 改 动 ,亦 均 由 精 装 修 单 位 负 责 。2.1.2 承 包 商 须 遵 从 精 装 修 单 位 的 一 切
29、合 理 指 示 使 用 工 地 , 并 在 本 工 程实 施 全 过 程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工 地 及 其 中 的 任 何 临 时 设 施 , 有 关 费 用 已包 括 在 合 同 总 价 内 。2.1.3 除 事 先 获 得 发 展 商 书 面 准 许 外 , 承 包 商 不 得 允 许 任 何 人 在 工地 上 留 宿 , 也 不 得 允 许 未 经 发 展 商 书 面 批 准 的 参 观 者 进 入 工 地 。2.1.4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交 通 、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部 门 关 于 道 路 使 用 、 车 辆 停 泊 、使 用 时 间 等 的 条 件 及 限 制 ,
30、并 提 交 所 需 的 申 请 及 承 担 有 关 费用 。2.1.5 承 包 商 须 自 行 安 排 及 协 调 一 切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交 通 、 运 输 及 保 护事 宜 。2.2 工地视察合 同 条 款第 10页 共42页2.2.1 承 包 商 应 已 到 工 地 视 察 及 充 分 了 解 了 工 地 位 置 、 邻 近 建 筑 物 情 况 、土 质 、 通 路 、 储 存 空 间 、 起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它 足 以 影 响 其 合同 价 款 之 情 况 , 对 此 不 存 在 任 何 意 见 或 异 议 , 工 期 和 合 同 总 价不 会 因 前 述 理
31、由 而 调 整 。2.2.2 承 包 商 不 会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工 地 情 况 取 得 索 偿 或 工 期 延 长 。3. 物料和技术3.1 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3.1.1 本 工 程 所 用 的 一 切 物 料 和 技 术 , 必 须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种 类 及标 准 , 并 须 同 时 符 合 第 1.7条 款 规 定 。3.1.2 本 工 程 不 准 使 用 含 铅 油 漆 、 易 碎 石 棉 、 多 氯 聚 苯 等 物 料 , 亦 不 准使 用 国 家 及 当 地 政 府 已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淘 汰 产 品 。3.1.3 任 何 物 料 ( 无
32、 论 主 材 还 是 辅 材 ) 在 进 场 前 , 承 包 商 须 向 发展 商 提 供 有 关 单 据 、 质 量 保 证 文 件 等 以 证 明 所 使 用 物 料 符 合 第3.1.1条 款 规 定 。3.1.4 发 展 商 可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承 包 商 把 任 何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工作 或 物 料 迁 离 工 地 。 有 关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3.2 样本、样品及送审3.2.1 用 于 本 工 程 之 任 何 物 料 必 须 在 使 用 前 获 得 发 展 商 书 面 认 可 。承 包 商 须 在 订 购 大 批 物 料 前 免 费 提 供 样 本 /样 品 予 发 展 商 作 认可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