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金扶投资 2016 年(金水河贷)字 0123 号农村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项目借 款 合 同特别提示: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 ,关注各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力、义务。本合同文本已签署即视为合同各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理解均不存在异议。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在遵循自愿、平等、恪守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0借款人: 李小何 身份证号码: 532530197608241033 住所(地址): 金平县金水河镇老刘村委会候家寨 电话: 15
2、911321477 贷款人: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址): 金平县文化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传真: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万元整 (小写)60000.00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农村易地扶贫搬迁安居房建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利率、具体用途等以借款凭证记载内容为准,发生的单笔借款,最终到期日不得超过1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日。借
3、款凭证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借款利率4.l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4.1.2 项;4.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 贷款利率,利率为 / 。4.l.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利率水平上 下浮 (上浮下浮)20,利率为 3.92 。4.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调下调) / 百分点,利率为 / 。4.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4.2.2 项约定执行:4.2.l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4.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4.2.3 自实际提款之
4、日起按 / (月季6 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 21 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 21 日,按 6 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 1 月 21 日和 7 月 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 1 月 21 日。4.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4.3.l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 。24.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 。4.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4.4.2 项约定执行:4.4.1 不调整;4.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4.5
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第五条 计息和结息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5.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5.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 年 (月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 年末日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 20 日。5.5 本合同履行
6、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3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6.1 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包括:6.1.1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且担保物权已生效并持续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信用贷款除外);6.1.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6.1.3 贷款人认为不存在影响贷款发放的其他不利因素。6.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 名: 李小何 账 号: 62319
7、0 0000081600963 开户网点: 金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勐拉信用社 6.3 贷款的发放是指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付至借款人借款发放账户;贷款的支付在受托支付情况下是指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是指借款人自行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己发放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经贷款人审查借款用途或支付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拒绝贷款的发放。4除本合同另行约定的受托支付情形外,贷款的支付不属于贷款人的义务。6.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采用以下第
8、6.4.2 方式进行。6.4.1 受托支付6.4.1.1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6.4.1.2 借款人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大写) / , (小写) / 元按照以下账户信息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账户:户 名: / 账 号: / 开户网点: / 6.4.1.3 如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为多个或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贷款人按照委托支付协议及提款申请书确定的支付对象、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进行委托支付。在受托支付情况下,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实施贷款的支付。6.4.1.4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贷
9、款人提供相关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资料,借款人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6.4.1.5 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5实施贷款支付所产生或所需的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在办理借款受托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上述费用。6.4.1.6 在受托支付下,借款人不得对贷款人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支付令,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己发放的贷款。6.4.2 自主支付6.4.2.1 贷款人将贷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划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6.4.2.2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贷款人将
10、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 大写 ) 陆万元整 元(小写) 60000.00 元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账户内,贷款人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的变更以贷款人的公告为准: 6.4.2.2.1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借款人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的;6.4.2.2.2 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提交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6.4.2.2.3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且借款人自主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6.4.2.2.4 农户消费贷款不超过三十万元的;6.4.2.2.5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6定交易对象的;6.4.2
11、.2.6 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其它情形: / 。第七条 还款7.l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按年支付利息。7.2 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的计划如下:7.2.l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
12、.2.6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7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8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7(小写¥ 3000.00 元 ) ;7.2.9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0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6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7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8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 (小写¥ 3000.00 元 ) ;7.2.19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叁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