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共 37 页专业分包合同(中国北车北京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组装联合厂房屋面天窗)总承包人(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乙方): 湖北欧玛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中国北车北京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项目(一期)-组装联合厂房屋面天窗 工程地点: 北京房山区窦店 签订时间: 2016 年 09 月 05 日 签订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 第 2 页,共 37 页屋面天窗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总承包人(甲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 56 号 分包人(乙方):湖北欧玛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 17
2、 号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国北车北京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 组装联合厂房屋面天窗 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词语定义1.1 发包人:指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总承包人:指取得本工程施工总承包资格的当事人。1.3 分包人:指被总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资格的当事人。1.4 分包工程:指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
3、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5 项目经理:指总承包人指派的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的代表。1.6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指派并经总承包人认可的负责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7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8 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文件,具体构成见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二条。1.9 图纸:指总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0 中标通知书:指由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及补充条款。1.11 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1.
4、12 完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且验收合格并已移交完全部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的日期。1.13 工程价款: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量所第 3 页,共 37 页对应的全部价款及酬金,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如有) 、进度款、保修金、税费等。1.14 施工场地: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总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5 书面形式:指本分包合同、双方往来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记录形式。1.16 违约责任:
5、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1.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使分包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履约已成为不可能或非法。1.18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假日和休息时间) ,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假日和休息时间) ,时限最后一日的 24 时为最终截止时间。1.19 转包:指分包人不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1.20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完工前的任何时间
6、,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对工程的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改变。1.21 临时工程:指为总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1.22 法律费用:指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履行义务,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法律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赔偿费、行政性罚款等。1.23 工程令:指总承包人对分包人下达的开工、停工、整顿等工程相关指令。分包人应无条件服从总承包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的现场指令。1.24 争议的解决:即合同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该约定不因合同解除、无效、撤销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而失效。2. 分包合同文件分包合同的构成、解释
7、顺序及总承包人、分包人的一般认知:本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并互为说明,如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解释,同时遵守最新签署的合同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效力的原则。A、本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B、双方关于本分包工程的结算书(结算书样式详见本合同附件 3) ;C、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方接受函;第 4 页,共 37 页D、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往来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洽商变更、工程令等过程文件;E、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分包工程标准、规范等) ;F、工程图纸(含注释) 、施工方案及技术说明,二者若发生歧义,以总承包人的解释为准;G、分包人对应本分包合同造价的报价明细和报价构成;H、分包人的投
8、标文件;I、本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方案。3. 分包工程概况及特别说明3.1 本分包合同及对应总包工程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 (请选择填写: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3.2 分包人属于 一般纳税人 (请选择填写: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 。3.3 合同当事人各方承诺,对本合同及附件所有条款约定均已了解清楚并自愿接受约束。并保证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因提供本方信息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3.4 分包工程名称:中国北车北京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组装联合厂房屋面天窗 3.5 分包工程地点: 北京房山窦店 3.6 分包工程范围 : 甲方向乙方
9、提供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乙方依据施工图进行深化图设计绘制;天窗、控制装置等施工图所示构件的材料采购、制作加工、运输、安装;所有构件运输至施工现场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材料复验及检测;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移交甲方。 3.7 分包工程内容及其主要施工技术要求(以总承包人批准的具体施工方案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分包人办理与自行施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2)分包人负责完成与组装联合厂房屋面天窗工程相关的一切实验、试验及检验过程,并及时向总承包人递交有关技术资料及竣工图各六套,同时应承担上述工作内容的全部相关费用。4. 分包工程工期第 5 页,共 37 页4.1 本分包工程工
10、期4.1.1 本分包工程工期共计 50 日历天,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09 月 20 日,完工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 30 日 (含法定节假日) 。4.1.2 开工日期:具体以双方协商的实际进场开工时间为准。4.1.3 完工日期:指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且验收合格并已移交完全部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的日期,且只有经过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人授权代表的书面确认才视为完工依据。4.1.4 节点工期要求: / 4.2 工期延误4.2.1 由于总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的工期延误(包括节点工期延误) ,分包人应于误期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报总承包人,经总承包人批准后可以顺延工期。除此之外,未经总承包人
11、书面确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合同工期。4.2.2 未经总承包人书面认可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分包人不能按照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全部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均将被视为工期延误,且每拖延一日,分包人应按每天 5000 元的标准向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金,该项违约赔偿金将由总承包人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违约赔偿金不设上限。5. 分包工程质量5.1 双方约定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 。5.2 本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北京市或工程所在地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并符合总承包人 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如果总承包人对本分包工程有特别说明质量要求,分包人亦必须达
12、到此要求。如果图纸和总承包人的要求与技术规范和北京市或工程所在地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人应按照质量标准中要求较高者进行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被认为分包人已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合理的考虑。5.3 技术及质量资料分包人应按照总承包人公司管理文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和验收的要求记录、整理工程资料,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逐步向总承包人提供有关技术及质量保证资料,并自留一份作为完工验收资料。5.4 工程质量处罚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出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总承包人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分包人收到整改通知单 24 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总
13、承包第 6 页,共 37 页人有权请其他分包人整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分包人的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不免除总承包人就该事宜对分包人处以罚款。5.5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分包人完成本分包工作,并移交总承包人进行后续工作,分包人应修补由于分包人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非上述缺陷是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于总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或按照分包合同由于总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人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款。6. 合同价款 6.1 本分包合同价税合计人民币 2025759.73 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贰万伍仟柒佰伍拾玖元柒角叁分 元整。其中:合
14、同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 1731418.57 元,即大写人民币 壹佰柒拾叁万壹仟肆佰壹拾捌元伍角柒分 元整;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 17% (请选择填写:3%、6%、11%、13%、17%) ,税金为人民币¥ 294341.16 元,即大写人民币 贰拾玖万肆仟叁佰肆拾壹元壹角陆分元整。6.2 计价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 1 )种计价方式确定, (具体计量计价见附件 1) 。(1)本合同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2)本合同采用 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已包含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上述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包括辅料) 、安装费、劳务费、机械设备费、交通
15、食宿费、相关试验检测费、资料费、竣工验收费、施工现场内及场外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 、机械及材料设备进出场费(包括二次进出场) 、装卸费、维护维修费、成品保护费、仓储保管费、水电费、包装费、各种施工降效费用、停窝工费用、垃圾清运费、进场施工人员社会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管理费、专业配合相关费用、利润、各种损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缴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如有时) 、工程所在地预算定额等计价规范中建设工程费用包括的内容等全部。6.3 支付方式:总承包人可以选择以支票、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国内信用证等票证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第 7 页,共 37 页6.4
16、税务发票:6.4.1 分包人应按国家税务相关规定办理当地完税手续,在工程所在地履行纳税义务,由此发生的税费等已包含在本合同报价中,对此分包人已充分考虑清楚。6.4.2 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时,分包人应先向总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税务管理要求的发票,分包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6.4.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包括“抵扣联”和“发票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迹
17、。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分包人原则上优先向总承包人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6.4.4 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1)甲方信息:名 称: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10000101389748B;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 56 号; 联系电话:010-88363313;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 开户行账号: 11001007200059233007。(2)乙方信息:名 称:湖北欧玛门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420114764612672Y ;注册地址: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园 17 号地 ; 联系电话: 18071038686 ;开
18、户银行: 建设银行武汉市汉阳支行 ; 开户行账号: 42001218037053000279 。6.4.5 发票上记载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本合同分包人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在发票备注栏中应填写与本合同对应的工程名称、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6.4.6 分包人不能提供符合以上要求的发票的,总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因此造成的付款迟延不构成违约。6.4.7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由分包人按照税务管理部门规定完成开具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9、,不得另行向总承包人进行主张,因分包人不能取得红字发票的损失由自身承担。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总承包人配合的,总承包人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6.4.8 本合同在执行中,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合同标的物品种、分包项目名称、服务名称、第 8 页,共 37 页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需要作废、重开、补开或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执行以下约定:如果总承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分包人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分包人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6.4.9 总承包人如不慎将分包人提供的
20、增值税发票丢失,分包人应无条件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证明单 。7.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及履约保证金 2 万元。待分包工程保修维护期届满后 60 日内,该保证金无息返还分包人。8. 工程量的确认、结算和工程款支付8.1 分包工程预付款本分包工程预付款按下列第 ( 2 ) 种方式约定执行:(1)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2)本分包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暂估)价款的 15% 。预付款的抵扣: 第 1 次过程结算抵扣合同价款 5%,第 2 次过程结算抵扣合同价款 10% 。8.2 分包工程进度款
21、本分包工程进度款的确认、结算和支付按下列第(二)种方式约定执行:(一)采取过程结算的方式:1、工程量的确认本分包工程采取如下第( / )种方式确定工程量,并进行批次结算:(1)按施工部位确认:以 / 完成并验收合格为节点,进行节点结算。分包人应于该节点完成后 3 日内将当期完成工程量报总承包人进行审核。(2)按时间确认:按 月度/季度 进行节点结算,分包人应于 / 月 / 日前将当期完成工作量报总承包人进行审核。对工程量确认的特殊说明:A、总承包人现场核算人员对当期工程量进行初审后报总承包人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分包人应在接到总承包人授权的相关部门通知后 2 日内及时办理过程结算签认,逾期不办理
22、的视为对总承人授权部门出具的过程结算结果认可。B、总承包人授权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的过程结算单为申请本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第 9 页,共 37 页和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之一。分包人就已签认内容无权提出更改或补充。分包工程发生洽商变更的,应随当期结算进行确认;当期未确认的,完工结算时不予调整。C、由于分包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疏忽、遗失、延迟等因素,分包人未及时提交的工程量签单、变更洽商单等涉及工期、费用方面的合同文件,总承包人均有权拒绝再次接收。2、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按 / 给付,在总承包人完成上述工程量审核后 / 日内,按经双方确认的当期过程结算金额的 / %支付。(二)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23、:1、工程量的确认本分包工程采取如下第( 2 )种方式确定工程量 :(1)按施工部位确认:以 / 完成并验收合格为节点,进行工程量计量。分包人应于该节点完成后 3 日内将当期完成工程量报总承包人进行审核;(2)按时间确认:按月度进行结算,分包人应于 每 月 25 日前将当期完成工作量报总承包人进行审核;(3)其他确认方式: / 2、进度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按 月度 办理,分包人应于 20 日前按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上月度 请款计划。在总承包人审核确认后 30 日内,支付分包人已确认工程量 60 %的进度款。 8.3 分包工程结算及结算款的支付8.3.1 完工结算本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4 日内
24、或交付总承包人使用后 14 日内(两者相比较,比较迟的日期为准) ,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提交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总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由总承包人的项目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提交总承包人授权的相关部门进行完工结算,并签署达成一致的分包工程结算书。所有未履行过程结算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在完工结算时不予结算。分包工程结算书,在双方加盖公章或总承包人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预(结)算专用章后生效,否则无效并不作为支付依据。8.3.2 结算款的支付第 10 页,共 37 页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办理完工结算后,支付到结算价款的 80%;
25、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6 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金额的 95%,其余工程结算款作为保修款,保修款的返还依保修、维修条款的约定执行。8.4 其他约定8.4.1 总承包人拒付总承包人有权拒付下列情况的工程款:(1)未经总承包人检验批准的工作;(2)分包人不能出示总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批准文件。8.4.2 样品及报送费用本分包工程中要求分包人提交样品、样板的制作与购买费用、准备费用、报送费用(如试用、拆装费用、运费等) 、常规试验费用等有关费用开支由分包人承担。8.4.3 检验试验费用分包人应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承担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一切检验、试验、实验等工作,并总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
26、总承包人进行的检验试验,需分包人给予现场配合(即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时,分包人应进行积极响应,且不另行计费。如总承包人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时,分包人亦应给予现场配合(即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 ,并承担由于检验结果不合格时所发生的检验费用,检验结果合格时,检验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8.4.4 工程变更的支付对于分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文件,需在分包人按期提交、总承包人确认和发包人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三个条件均具备的前提下,总承包人方可向分包人支付相应变更部分工程款。8.4.5 税金、费用的缴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分包合同价格被认为已经充分考虑了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机关、街道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相关费用,总承包人不向分包人提供该类费用的缴纳证明。9. 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