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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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号 A:湘字工行五一路支行年二按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012 年 9 月版)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提示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贷款人: 2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3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1-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部 基本约定一一一 贷款种类和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2、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2.1 见本合同第四十条。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2.3 本笔贷款担保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担保条款。第三条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条 贷款利率4.1 贷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4.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 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

3、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 4.1 条约-2-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B、在 贷 款期限内不 调整。4.3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4.4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 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 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 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

4、款人。第五条 放款5.1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个人信用贷款除外);且借款 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如另约定其他条件,见第四十五条。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 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后

5、30 天内告知 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供贷款资金支付(用途)证明,并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3-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 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5.3 贷款发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 十五条: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约定的账户;B、将 贷 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 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人 与借款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

6、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第六条 还款6.1 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A、按

7、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 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 还款月数(1+月利率) 还款月数 -1-4-B、按月等 额 本金还款法(按月 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每 月 本 息 还 款 额 = (贷 款 本 金 - 已 归 还 贷 款 本 金 )月 利 率C、按月等 额 本金还款法(按日 计

8、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每月本息 还 款 额 = +(贷 款本金 -已 还 本金 )日利率 本期 实际 天数D、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 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期本息还款额= E、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

9、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 期 本 息 还 款 额 = +(贷 款 本 金 一 已 还 本 金 )日 利 率 本 期 实 际 天 数F、随心还,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 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 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 贷款本金每期利率 (1+每期利率) 还款期数(1+每期利率) 还款期数 -1贷 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 款本金贷 款期月数贷 款本金贷 款期数-5-款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显著不同,借款人应合理安排并调整每期还款额度, 并于贷款到期

10、日前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主动获取最后一期应还款金 额信息。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人本期的还 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视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相应缩短(由此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还款额的,须向贷款人申请,并于贷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标准执行。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每月还款日开 始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H、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 还本;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

11、,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6.2 借款人是否享有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借款 人享有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 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 贷款本息。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6.4 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6.5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 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 A 后还款账户 B 的次 序

12、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 偿付的 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6-及时 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 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 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6.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提前还款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

13、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A、本合同第五十条约定的条件。B、在提前还款时 ,在本合同 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违约金、 补偿金和其他费用。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7.4 由于借款人提前 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 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B、自 缩 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 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执

14、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第八条 贷款展期-7-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 30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第九条 罚息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 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 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

15、五十三条。9.3 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 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第十条 保证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10.1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补偿 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0.2 阶段性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人对 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 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 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的,条件 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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