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合同样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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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8 页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材料招标(*)供 货 合 同买受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出卖人:*二一*年*月.地区第 - 2 - 页 共 18 页合 同 协 议 书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买受人) ,*(出卖人) ,就*,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中所用的术语与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该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二、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合同组成文件间有矛盾时,按时间顺序以后者为准。a) 合同协议书b)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c)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d) 合同附件e) 中标通

2、知书f) 招标文件g) 投标文件一、 合同货物及数量1. 详见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二、 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1.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其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2. 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3. 合同价款支付比例:见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 5.3 条。4.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三、 交货时间和地点第 - 3 - 页 共 18 页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一 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表。四、 收货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地址:*物资仓库联系人:手机号码:电话:传真:邮政编码:012000七、结算单位:

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联系人:*手机号码:*电话:0474-822021 传真:0474-8214145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大街 76 号开户银行:工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支行帐号:0611070109022101067税号:15260162658305X八、合同执行单位1、买受人合同执行单位: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联系人:*电话:0474-8202021传真:0474-8202021手机号码:*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大街 76 号邮编:012000 2出卖人合同执行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地址:*开户银行:*帐号: *

4、税号: * 第 - 4 - 页 共 18 页九、合同生效(合同名称) 买受人 出卖人单位名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公章或合同章地 址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 兰大街 76 号邮 编 012000联系人 *电 话 0474-8202021传 真 0474-8202021第 - 5 - 页 共 18 页合 同 通 用 条 款1. 定义1.1 在本合同条款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1.2 “合同”指由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1.3 “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下可支付的

5、出卖人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1.4 “货物”指出卖人按照合同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所有货物、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 合同货物 ”) ,以及合同货物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 技术文件” ) 。1.5 “服务”指出卖人需根据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运输、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1.6 “买受人”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位。1.7 “出卖人”指提供本合同项下合同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8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9 “天”指日历天。1.10 “验收 ”指买受人为

6、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2. 合同标的2.1 合同货物的名称、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详见合同附件三技术协议。供应范围在合同附件一中列出。2.2 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合同附件三技术协议中陈述。2.3 出卖人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2.4 出卖人应负责在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供应商工厂和在现场培训买受人的技术人员。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2.5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要求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终

7、止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受人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备件。2.6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在买受人的要求下,出卖人应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受人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2.7 出卖人供应的合同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8 出卖人应根据合同提供为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3. 供货范围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货物、技术文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服第 - 6 - 页 共 18 页务及技术指导,详见合同附件一和三。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有任何漏项或短缺,未在合同附件中列入但属于满

8、足合同货物在本合同下性能保证所必需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出卖人应负责免费补齐。4. 合同价格4.1 合同价格以第 2 条规定的合同标的和合同规定及出卖人完成对合同下承担的义务为基础。该价格包括合同货物、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包装费、技术配合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培训费以及合同货物运输费、保险费、税费等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4.2 合同分项价格详见供货合同附件一。4.3 上述合同价格是固定不变价格,不因材料成本、人工工资、出厂价、税率、运输价格等因素的调整而发生变化。5.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5.1 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5.3 合同价款支

9、付比例:5.3.3.1 全部合同货物运到买受人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受人开箱验收、试验合格后30 曰内,凭买受人签发的收货单、出卖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 90。5.3.3.2 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 ,支付合同 10%余款。5.4 每批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受人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支票的日期为准。5.5 买受人有权从到期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规定出卖人有责任支付的违约金。5.6 结算数量按合同订货数量,如因设计变更而发生数量变化,则买受人凭设计方设计变更文件正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按变更后的数量供货,结算数量亦按变更后的数量结算。结算单价依

10、据第 4 条规定。买受人认可的结算依据为买受人根据设计方出具的设计变更出具的变更文件。6. 交货、运输及其保险6.1 本合同货物见供货合同附件一。6.2 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此日期将作为本合同第11.12 条计算迟交合同货物违约金时间的依据。6.3 对于重量超过 20t、尺寸超过 9m 长、3m 宽和 3m 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出卖人应在发运前 15 天给买受人空邮 3 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另外 2 份随货运输。6.4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出卖人应在发运前 15 天向买受人提交 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

11、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6.5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出卖人应在发运前 15 天给买受人寄送 6 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受人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第 - 7 - 页 共 18 页6.6 交货地点:见供货合同附件一。6.7 收到预付款后 15 天内出卖人按照本合同供货合同附件一向买受人提供预计每批合同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合同货物总清单。6.8 出卖人负责办理合同货物运输和保险:出卖人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并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出卖人,保险范围应包括出卖人装运的全部合

12、同货物,保险应以人民币按照合同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办理“一切险 ”,运输费、保险费由出卖人承担。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同时,出卖人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6.9 在每批合同货物发出后 24 小时内,出卖人应以传真将该批合同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受人及买受人收货单位:工程名称合同号合同货物工号;合同货物备妥发运日;合同货物名称及编号;合同货物总毛量;外形尺寸;总包装件数及箱号;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毛重超过 2

13、0t 或包装尺寸超过 9m3m3m 的每件合同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i本批合同货物的装箱清单 2 份。6.10 发货计划中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6.11 在质量保证期内和在质量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出卖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合同货物(或部分)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受人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出卖人负责免费在 2 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受人。6.12 出卖人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受人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6.13 每批技术文件交邮后,出卖人在 24

14、小时内将技术文件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受人和设计方。6.14 技术文件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 11.13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文件经买受人或买受人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受人原因,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在 10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买受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出卖人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受人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第 - 8 - 页 共 18 页合同第 11.13 条进行赔偿。如因买受人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出卖人在接到

15、买受人通知后在 10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 ,向买受人补充提供,费用由买受人承担。6.15 买受人有权派遣代表到出卖人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出卖人提前 7 天通知买受人交运日期。如果买受人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出卖人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受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出卖人应负的责任) 。7. 包装与运输标记7.1 出卖人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合同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

16、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出卖人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出卖人应当标记清楚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7.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 7.2 标记。7.4 出卖人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字样印刷以下标记:a工程名称合同号合同货物工号;b目的站;c收货人名称;d合同货物及部件名称;e箱号件号;f毛重净重(kg) ;g体积(长宽 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 2t 或超过 2t 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17、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 禁止溜放 ”、 “勿倒置”、 “防雨” 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7.5 对裸装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合同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7.6 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合同货物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果有)各一份。7.7 合同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合同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7.8 各种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

18、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第 - 9 - 页 共 18 页7.9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合同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7.10 出卖人及其分包商的合同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7.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7.12 出卖人交付的技术文件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文件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a工程名称合同号;b收货人名称;c目的地;d毛重。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 1 式 2 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7.13 凡

19、由于出卖人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的,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补供合同货物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出卖人包装原因发生合同货物损坏或丢失时,由出卖人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受人可协助出卖人处理,同时出卖人应尽快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补供合同货物或赔偿,以满足工期需要。7.14 包装费用由出卖人自理,可回收包装由出卖人回收,买受人从货款中相应核减包装价款。不可回收包装由出卖人负责处理,如委托买受人处理应支付买受人相应处理费用。技术协议另有要求的,以技术协议为准。8. 技术服务及联络8.1 出卖人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

20、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受人按供货商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出卖人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当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进行现场服务时,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的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出卖人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 ,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

21、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出卖人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受人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出卖人现场服务人员,出卖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受人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后果,出卖人负全部责任。8.2 出卖人在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以传真方式向买受人提交执行 8.l 项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8.3 在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第 - 10 - 页 共 18 页8.4 出卖人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受人参与出卖人的技术设计,并向买受人解释技术设计。8.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如无特殊情况

22、,另一方应同意参加。8.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需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执行,并及时通知合同有关各方。8.7 出卖人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出卖人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经买受人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受人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受人要求。8.8 买受人有权将出卖人的合同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出卖人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受人有关的各方。8.9 对盖有密件” 印章的图纸文件,买受人予以保密。

23、8.10 如果出卖人的分包人需要参加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费用由其自行负担。8.11 出卖人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外购或分包的主要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受人予以确认,出卖人应将从该确认名单中选定的最终供货商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对其分包商供货范围的一切问题负责,所负责任等同于向买受人所负的全部责任。9. 监造与检验9.1 买受人委托监造工程师代表买受人行使监造权利,进行监造、抽查验证和出厂检验。了解合同货物组装、检验、试验和合同货物包装质量情况。出卖人有配合监造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配合费用由出卖人负担。9.2 出卖人应对合同货物的设计、材料选择、加工、制造和试验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

24、在合同货物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9.3 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15 天内,向买受人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供货合同附件三的规定。9.4 出卖人有义务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a根据本合同货物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b提前 10 天将合同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c提供出卖人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 、有关图纸及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有关文件供监造代表查阅;d向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监造单位自理。9.5 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出卖人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若不能按出卖人通知时间及时到厂,出卖人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9.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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