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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写字楼租赁合同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出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品房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租赁范围第一条:租赁单元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同意出租位于 (以下简称大厦) 层 号 单元(以下简称该单元) ;该单元仅限于用作办公用。第二条:租赁面积该单元的租用面积(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赁期内,双方同意不对该单元的面积

2、及租金作调整。该单元的平面图(附件一)只作方便鉴别之用。2第三条:交付使用状况1、甲方将为乙方承租的该单元提供与公共走道相通的大门、冷暖空调设备、消防设施、吊顶材料(矿棉板、龙骨、无光源的灯盘)及网络地板(及/或地毯)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查看过该单元,对该单元及其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2、乙方有权与他人平等使用甲方指定的公用区域,包括电梯、公共走廊,洗手间、大厅及其他公用设施。第二章 租期第四条:租赁期合同承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为 年。第五条:免租期及/或装修期(乙方适用以下第 项)1、装修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装修期仅

3、限于乙方用作装修;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该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2、免租期共 个月,在租期内,乙方享受每年的免租期的期限如下:第一年的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二年的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年的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四年的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五年的免租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该单元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第六条:交接手续及时间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下称“交付日” )前将该单元交付乙方;3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方交付该单元且经双方签署交

4、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单元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该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免租期(及/或装修期)顺延,但最长不能超过 30 日,超过 30 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2、乙方应于交付日到甲方及/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公司” ) ,办公室办理该单元的交接手续并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所有相关费用。若乙方未于交付日前往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办理该单元的交付手续,则自交付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付手续之日止之天数将在乙方的免租期(及/或装修期)中扣减,但最长不能超过 30 日,超过 30 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第三

5、章:租金第七条:租金 该单元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八条:租金支付日期及延迟利息在整个租赁期内,除第一个月外,乙方应于每月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未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第九条:首期租金的支付乙方承租该单元第一个月的租金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支付。第四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方式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电话费、超时空调费、停车场

6、费等(请详见物业公4司制定并不时根据国家及北京有关部门的规定而修改的各项收费标准) ;并保证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 手册。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物业公司现行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乙方每月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2、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实际开支要求,在年度制定物业管理费预算时确定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及其他收费标准,以保证大厦的管理素质;其评定的金额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唯该单元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一次调整的幅度须与大厦其他的租户所付的增减幅度相同,且物业公司应在调整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支付日期在整个租赁期内,除第一个月外,乙方应于每月

7、 日(如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第十三条:首期物业管理费支付乙方承租该单元第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支付。第十四条:其他费用的支付1、乙方应按照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交纳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电话费、超时空调费、停车场费等(详见于 手册的规定) ,以及由于乙方不遵守、或不履行 手册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所引起的有关费用、损失或赔偿;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付费通知后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方式支付上述费用。2、物业公司应每月按照乙方承租该单元的独立记录表所示的记录向乙方发出收费通知。第十五条:延迟利息5

8、若乙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在不影响物业公司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物业公司有权向乙方要求按照未支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期自各项费用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乙方付清所有前述的费用的本金、滞纳金和其他相关的费用为止。第五章:保证金第十六条: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于签署本合同后,乙方须在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向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支付合计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乙方遵守在本合同项下其必须遵守的一切条文规定;在整个租赁期内租赁保证金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保管,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

9、的利息。第十七条:保证金的退还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及/或物业公司须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后,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且结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后的三十天内,把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十八条:保证金的补足如乙方未能交纳其承租该单元期间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及/或物业公司要求补足保证金的通知后五日内补足相应数额;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有权按照本合同及 手册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保证金的没收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情况,乙方违约或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及/或物业

10、公司可按照第十二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没收乙方的保证金;甲方及/6或物业公司仍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负责赔偿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损失。第六章:维修与修缮第二十条: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修复;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承担。2、租赁期间,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保证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对该单元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单

11、元的影响。3、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对该单元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单元的结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亦负责维修该大厦的公共区域。4、乙方须允许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在提前通知乙方后,无论有否随同工匠或携带工具,在尽可能不影响乙方工作的所有合理的时间内进入该单元视察该单元的维修状态,盘点该单元内的附属物及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程。5、遇到紧急事态时,若在营业时间内,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单元,但在非营业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单元;并且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不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因进入该单元而产

12、生的损坏;但事后甲方及/或物业公司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第二十一条:乙方的维修义务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单元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保持该单元及其内部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处在与原状一致(除自然损耗外)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73、如甲方在该单元内装置了任何中央空调的设备或机器,乙方须小心及合理地使用或调节该等设备或机器。除因乙方不正当使用或疏忽使用造成的损害外,甲方及/或物业公司负责对该等设备或机器提供定期的及按乙方合理

13、要求的维修服务,费用包括在物业管理费之内。4、除因甲方及/或物业公司责任造成外,若该单元的窗户或玻璃破损、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支付或偿还因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更换该单元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或者乙方自行负责修复至原状。5、若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修缮或工程,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雇员、代理人有权进入该单元进行该等修缮或工程;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起的费用。第二十二条:维修义务的约定除根据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外,乙方另需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

14、施和设备原则上由乙方自行负责维护,也可由甲方及/或物业公司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第二十三条:因修缮责任引致损失的赔偿责任1、对由于下列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的事故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害,乙方须作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1)该单元内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或电线的故障或失修;(2)该单元水管通道或厕所堵塞或损坏; (3)火或烟雾在该单元内扩散;(4)任何来源的水在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5)乙方对该大厦任何公共区域造成破坏。2、乙方于本款项下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前述情形向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

15、及/或物业公司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8第二十四条:通知义务的履行乙方须在该单元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单元受伤,或该单元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单元内的水管通道、燃气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第二十五条:甲方责任的豁免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及/或物业公司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该单元外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包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及/或

16、物业公司支付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开支或费用。第七章:装修与改建第二十六条:装修与改建的申请乙方若对该单元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单元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 ,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七条:特别约定乙方进行上述装修、改建工程时,除必须预先向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取得批准外,并需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建商进行相关的工程。乙方及其聘请的承建商必须遵守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制订的 租户装修守则及其他由甲方及/或

17、物业公司制订的有关装修的规定和标准及其不时的修订。乙方明白并同意,在装修过程中,对于因乙方或其聘请之承建商的任何违反前述规定和标准及其修订的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或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9第二十八条:装修期间的保险乙方应保证对该单元进行该等装修工程前自费为该单元就其各种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要求见附件二。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1、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乙方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不时的要求修改其装修;若因此影响相邻单元的其他承租人,乙方应

18、独自负责修复对相邻单元造成的任何损坏并独自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相邻单元承租人的合理补偿;同时,甲方并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但若因此而使甲方权益遭受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2、若于租赁期内的任何时间,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单元相邻单元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及/或物业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及配合,以符合该整改要求;若届时乙方因此遭受非乙方自身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进行协商;乙方不得以尚未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或延迟提供上述协助及配合,且乙方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自行与相邻单元的承租人

19、解决,甲方不必为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要求。第三十条:乙方的保证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该大厦内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八章:该单元返还时的状态:第三十一条:返还时间及状态1、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提前结束的当日内,把该单元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与原状一致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现状)交还甲方(租赁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 ;同时,须将通向该大厦各部分的钥匙(如有)交还甲方。2、若乙方未按本条第 1 款约定的状态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甲方有权自行10对该单元作出合理的修缮;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开支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把该等开支及费用视作债

20、权,向乙方追讨。第三十二条:延期返还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三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则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截止到返还时应付的租金等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单元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等。第三十三条:拆除、改建或增设的设备、设施在返还时的特别约定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仅供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增设;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终止时,乙方要自费自行将拆除、改建或增设的部分的设备、设施恢复至本单元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甲方亦可以在双方预先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照现状收回;若乙方未获甲方书面同意而拆除、改建或增设设备、设施,甲方有权将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亦可要求乙方限期将其恢复原状。第九章:转租、分租的限制第三十四条:转租、分租的限制乙方不得分租或转租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或该单元之任何权益于任何其他第三人。经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除外。第十章:放弃权利第三十五条: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的放弃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出售该单元;甲方需抵押该单元时亦无须书面告知乙方,且在该单元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单元前无须征询乙方购买该单元的意见。乙方现明确地声明放弃任何法律赋予乙方的被通知权及购买该单元的优先权利。在租赁期内,该单元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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