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官的历史使命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和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是不矛盾的。人民法院是由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组成,如同细胞对于人的肌体一样,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法院肌体的细胞,是组成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因素。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决定了以法官为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依法独立审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是互相联系、互为依存、思想上一脉相承、组织上不可分割的整体与部分关系。人民法院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法院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这首先要看到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全面提高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人民法院所有的审判工作都必须按照党的方针和原则办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