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执教,做人民满意的人民教师 教书育人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也被尊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春蚕”、“蜡烛”也是常常用来比喻教师的,甚至把教师当做严父慈母也不为过。如此看来,平常生活中,大家更多是从道德范畴来界定或者说注释“教师”的,却忽略从法律角度来认识“教师”。教师确实高尚,奉献于此业的教师们也的确伟大。但是,教师首先应该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他最基本的执业准则是“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是依法执教的法律依据,上面明确写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样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老师无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学生“动粗”,无论是动手还是动口。近年来,老师动手打死学生的事件屡见不鲜,大骂侮辱学生的事更是不胜枚举。有的是因为学生调皮捣蛋,导致老师“气不打一处来”,情急之下大打出手;有的是学生成绩太差,拖了班级的总成绩、平均分,导致老师“恨铁不成钢”,于是“教训一下”学生,让他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