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 为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科学编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在“十二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特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机构依据全省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制的事业性实施规划。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按照五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纳入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1.3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内容还应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基本要求2.1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要体现综合规划的特点,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为规划重点,加强与相关规划和相关职能部门既有工作的协调与结合,力求有效衔接、科学规范和整合平台、形成合力,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2.2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城乡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判识,明确规划期内治理工作的思路、对策和目标,对需要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