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1、城市的概念:以非农产业与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2、设镇、市的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根据我国民政部制定的城市设市标准(国发【1993】3号文件),按地区人口密度分为三档(400人k,100400k, 100人k)分别以14项指标来确定设市。14项指标以400人k为例主要有:非农业人口,12万人,工业产值15亿元、第三产业占GDP20%、自来水普及率65%、道路铺装率60%等。根据民政部1984年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规定,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镇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3、城市形成和发展的必要条件(1) 具有自然优势:耕地肥沃,交通便利,能得到淡水供应等(2) 经济发展水平(3) 政治组织4、古代、近代、现代的城市发展(1)古代城市的发展(发展主导因素:政治和军事) 防御要求(淹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