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