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一、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基本条件: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2、保证设置摊点(群)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二、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审批程序: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城市管理局;2、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交警、园林、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3、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城市管理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由核发许可证。三、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要求: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必须达到“三必须”、“四统一”、“五不准”的要求。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三包”,并与县城市管理局签订责任书。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