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发展政策。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设。二级污水厂宜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