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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