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表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区 域城市 规 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0.8-1.20.7-1.10.6-1.00.4-0.8二区0.6-1.00.5-0.80.35-0.70.3-0.6三区0.5-0.80.4-0.70.3-0.60.25-0.5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