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日期:2017-04-05 8:37:00 来源:秦皇岛规划 浏览 1155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