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