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主席的选举办法及职责 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建立 (1)工会章程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2)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3)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2、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确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以工会小组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