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09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