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报表中的指标说明一、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目前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检验合格的已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对外承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