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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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本文依据2009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例1 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13%。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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