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