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配审核制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规定,为促进合理用药,特制定我院处方审核制度。1、 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2、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签名式样应当在我院药剂科留样备查。3、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4、 药师调剂处方药品前应认真审核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5、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