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保证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现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含基层收费所、隧道所、服务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用金是指用于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职能部门如需存放备用金,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负责。第五条 公司各级备用金领用单位出纳人员和备用金管理人员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的收支和核销情况,所属财务部门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领第六条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具体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定)核定。第七条 备用金的申领程序:(一)用款单位填写借款单,按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