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协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对外协单位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稳定发展,特制定外协单位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工程项目部及参与该工程施工的外协单位与劳务人员。第二章 外协单位资质审查第三条 项目部对外协单位与劳务人员的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任务和对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危险源交底的义务,必须将外协单位与劳务人员的安全施工列入项目部统一管理范畴,严禁以“包”代“管”。第四条 项目部对外协单位的员工、劳务人员应按正式职工一样实施管理。第五条 外协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由项目部合同管理部严格审查协作单位的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协单位,严禁与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及进场施工。资质审查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存档安全管理部。第六条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程序,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外协单位,不得(继续)使用。第七条 对安全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协作单位,安全管理部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八条 外协单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