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二章 改造要求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第六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一)不符合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