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大处方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质量,杜绝大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医管发20102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医院相关规定特此制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门诊处方、急诊处方、医疗机构病区出院带药单、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规定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由院长、医务副院长、医务办主任、药械科主任成立“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医院内处方的管理。第五条 各科室主任组成“执行小组”,执行小组应履行职责,开展处方规范的教育,每月定期与不定期对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