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长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职权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市容广告管理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3日2.审查责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负责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市容广告管理科执法人 员现场核查,并 书面告知申 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3日3.决定责任:经机关
2、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 查询。3日5.事后监管责任:市容广告管理科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类1广告设置审批(限大型户外、临时性宣传广告)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市容广告管理科否市容广告管理科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
3、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 :0373-888018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宏力大道中段建设大厦 B 座 1 楼- 1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环境卫生管理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
4、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3日2.审查责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负责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环境卫生管理科执法人 员现场核查,并 书面告知申 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3日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 查询。3日5.事后监管责任:环境卫生管理科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类2从
5、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环境卫生管理科否环境卫生管理科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
6、0373-888018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宏力大道北段中国科技 3 楼- 2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城管执法大队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3日2.审查责任: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 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
7、听证的,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3日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 查询。3日5.事后监管责任:城管执法大队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类3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核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第十四条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城管执法大队否城管执法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
8、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0373-888511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花垣路西段城管执法大队院内- 3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环境卫生管理科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
9、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3日2.审查责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负责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环境卫生管理科执法人 员现场核查,并 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5日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 查询。3日5.事后监管责任:环境卫
10、生管理科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类4环卫设施拆迁的审批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第二十二条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环境卫生管理科否环境卫生管理科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11、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0373-8880181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宏力大道北段中国科技 3 楼- 4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办理期限收费情况违法责任1.受理责任:渣土管理办公室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材料。3日2.审查责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负责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渣土管理办公室执法人 员现场核查,并 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陈述申辩权;
12、依法应 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3日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日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 查询。3日5.事后监管责任:渣土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类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号)第七条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渣土管理办否渣土管理办公室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1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 :0373-8889655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 垣县宏力大道中段建设大厦 B 座 1 楼- 5 -行政处罚类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城管执法大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
14、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城管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审查责任:城管执法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 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 进行法制审核,提出 处 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 陈述权、申 辩权、听证权等。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15、和 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3 日内,城管执法大 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第三十条第一项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
16、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0373888511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花垣路西段城管执法大队院内- 6 -职权类别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城管执法大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2
17、.调查责任:城管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审查责任:城管执法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 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3 日
18、内,城管执法大 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2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第三十条第二项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
19、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0373888511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花垣路西段城管执法大队院内- 7 -职权类别 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城管执法大队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城管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
20、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审查责任:城管执法大队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 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3 日内,城管执法大 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7.
21、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第三十条第三项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
22、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0373888511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花垣路西段城管执法大队院内- 8 -职权类别 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城管环境卫生管理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 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卫生管理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
23、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3.审查责任:环境卫生管理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 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3 日内,环境卫生管理所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24、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行政处罚类4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第三十条第四项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城管环境卫生管理所城管环境卫生管理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
25、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0373888611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花垣路西段环境卫生管理所院内- 9 -职权类别 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违法责任1.立案责任:城管环境卫生管理所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 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环境卫生管理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
26、调查终结报告。3.审查责任:环境卫生管理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 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 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3 日内,环境卫生管理所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
27、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类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河南省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 80 号令)第三十条第五项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城管环境卫生管理所城管环境卫生管理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服务电话:03738886110 投诉机构:办公室 投诉电话:03738889655 服务地点:长垣县花垣路西段环境卫生管理所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