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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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昭通市粮食局2018 年 8 月 27 日BSZN-1100006000- 2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4)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5)以上材料均齐全可办理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3)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4)未及
2、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5)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6)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7)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于办理的情况。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
3、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办理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3)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3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省、州(市)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四、许可条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
4、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五、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1 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 3.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1 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1 份;5.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各 1 份。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新办延续变更注销补正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份数材料来源相关要求1粮食收购资格申报表(见附件 1) 原件、 1份申请人自行下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份由公安部门核发3 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1份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
5、4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原件 1份由有资质的银行部门提供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6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 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申请人自备1.填写的表格要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完整、清晰,选用 A4纸张,并同时- 4 -明材料7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1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核查8 粮食收购许可证 正副本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9 粮食收购许可变更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10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1
6、1粮食收购许可证补正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12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证明单位公章。3.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现场验证后交还申请单位。注:申报表可在网站 http:/ 下载。六、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不计入时限。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不计入时限。七、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八、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
7、:受理地点:昭通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 36 号昭通市粮食局办公楼四楼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交通方式:市内乘坐 12 路公交到区建设局或 1 路公交到昭阳宾馆站下车即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 12:00 下午 14:00 至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上受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 。(二)受理1.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自行下载)和申请材料。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对申- 5 -请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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