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667045 上传时间:2018-10-26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8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昭通市粮食局2018 年 8 月 27 日BSZN-1100006000- 2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2)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4)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5)以上材料均齐全可办理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3)企业收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4)未及

2、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向农民“打白条”的;5)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6)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7)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于办理的情况。二、设定及办理依据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

3、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办理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3)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4)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3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省、州(市)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四、许可条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

4、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五、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粮食收购资格条件申报表 1 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 1 份; 3.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1 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1 份;5.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各 1 份。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新办延续变更注销补正 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份数材料来源相关要求1粮食收购资格申报表(见附件 1) 原件、 1份申请人自行下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1份由公安部门核发3 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1份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

5、4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原件 1份由有资质的银行部门提供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6 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 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1份申请人自备1.填写的表格要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完整、清晰,选用 A4纸张,并同时- 4 -明材料7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1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地核查8 粮食收购许可证 正副本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9 粮食收购许可变更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10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1

6、1粮食收购许可证补正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12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证明单位公章。3.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原件现场验证后交还申请单位。注:申报表可在网站 http:/ 下载。六、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不计入时限。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不计入时限。七、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八、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

7、:受理地点:昭通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 36 号昭通市粮食局办公楼四楼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交通方式:市内乘坐 12 路公交到区建设局或 1 路公交到昭阳宾馆站下车即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 12:00 下午 14:00 至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上受理: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 。(二)受理1.申请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自行下载)和申请材料。2.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对申- 5 -请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发现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

8、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查验完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后,接收申请材料,交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4.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应当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审核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9、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果应当由实地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认可。2.自受理之日起,审核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 3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办理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送达。许可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10、统公示。(五)延续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除向审核机关提交本办法“申请材料”中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审核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重新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重新办理日期,有效- 6 -截止时间顺延三年;不予延续的,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注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收回其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六)变更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等发生

11、变更的,应当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变更,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书;2.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3.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审核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 ,换发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填写变更办理日期,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注销其收购资格,注销后的收购许可证号码不再使用。1.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粮食收购者依法终止的;3.收购许可被撤销、撤回的; 4.因

12、不可抗力导致收购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收购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6.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九、许可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昭通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 36 号昭通市粮食局办公楼四楼)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 12:00 下午 14:00 至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电话咨询:昭通市粮食局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科 电话:0870-2223105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 至 12:00 下午 14:00 至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3.网上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7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

13、,窗口经办人员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 “网上大厅”中“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待研究决定后进行回复。(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许可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0-2223105。(三)监督投诉1.窗口投诉: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 319 号昭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科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12310(市委编办) ,12388(市委监察局) ,96128(市政务服务管理局)3.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4. 信函

14、投诉: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 319 号) ;邮编:657000。(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粮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详见: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昭通-政务动态-昭通市粮食局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下载。 (http:/220.163.118.118/SunAReading.html?id=888497507&siteId=5413)- 8 -附件 1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许可办事流程图- 9 -附件 2申请编号: 受 理日期 批准编号: 不受理日期 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申请书受理机关: 粮食局申 报 企 业: 有限责任公司 申 报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 10 -注意事项申请者在申请过程中,要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并附齐相关证明材料,编上页码,装订成册后,再提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