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17号大连市城市建筑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 李永金二OO二年四月三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及县 (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第五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 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 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 (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