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重大风险部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风险部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较大及较大以上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是指重大风险部位施工中的关键点位。重大风险点位参考附件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第三条 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施工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重大风险点位施工。第四条 重大风险点位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情况;2、检测、监测情况;3、施工监理交底情况;4、应急预案和救援物资储备情况;5、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及重大风险部位公示牌情况;6、周边环境现状评估及保护情况;7、施工机械使用前验收情况;8、视频监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