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在安全性、使用功能、耐久性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第四条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的各方,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义务,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