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经委建 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城镇区域内的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 仲裁的面积测量计算。 第二章 房屋市及其附属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 计算建筑面积范围 第三条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 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 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 多层建筑物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 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 (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第六条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 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