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缔约双方: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天津市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 (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 停车场的管理与经营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1 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费,该项停车费由乙方代甲方收取后统一向甲方交纳。甲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180元/个月、地下车库车位180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在乙方向甲方统一交纳停车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停车管理费。上述提车管理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能源费、设施维护费、保洁费等一切费用(设备设施年检费除外)。1. 2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1.4 乙方有义务对停车场的设备设施等进行日常的管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