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慈溪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文件采购编号:CXFSCG2018036采 购 人:慈溪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代理机构: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8 年 3 月温馨提醒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资格证明文件” “报价文件” 、“商务和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装订成册、包封。2、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涉及投标价格的内容,否则作无效标处理。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 .1第二章 投标须知 .3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 标准 .9第四章 采购合同 样本 .13第五章 采购需求 .20第六章 商务条 款 .24第七章 附件 .281第一
2、章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8 年 3 月 9 日公告期限:2018 年 3 月 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 其 它 有 关办 法 , 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慈溪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委托,就慈溪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采购编号:CXFSCG2018036二、项目名称:慈溪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三、采购组织类型:单位分散采购四、项目概况:子包号 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 服务要求 预算(万元)1 交通工程技术咨询
3、12 个月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45备注:采购需求具体见招标文件五、供应商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的一般资格条件的规定: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招标文件
4、的发售:1、供应商直接登陆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http:/220.191.215.165/) ,在采购项目展示栏“投标报名”中,填写并提交“供应商登记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费用在开标时缴纳。2、未能网上报名并下载电子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请携带以下资料到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慈溪市孙塘南路 4 号二楼 215 室招标二部)获取纸质采购文件:(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及报名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截止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时间:上午 8
5、:30-11:00,下午 14:00-16:30。采购文件售价:400 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8 年 3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止。八、投标地点: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四开标室(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 1355号) 。九、开标时间:2018 年 3 月 30 日 09 时 30 分。十、开标地点: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四开标室(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 1355号) 。十一、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4500 元,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上午 10:00 之前交纳并到账(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收款单位: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
6、行:农业银行慈溪支行银行帐号:39502001040010663特别提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详细注明投标项目的采购编号及子包号,未详细注明或注明错误将导致无法认定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十二、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采购人名称:慈溪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联 系 人: 岑先生联系电话: 057463017119代理机构名称: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 4 号永敬商务楼 215联 系 人:施先生联系电话:0574-63898331传 真:0574-63898331十三、其他事项:1、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到
7、“宁波政府采购网() ”上进行注册登记,联系电话:0574-8718757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子包号的投标;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4、未购买采购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3第二章 投标须知一、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1、 “采购人”系指慈溪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 “代理机构”系指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
8、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4、 “货物”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系统、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技术协助、安装、调试、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6、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系指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7、 “”系指实质性响应条款。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四、投标费用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五、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含供货、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保险、装卸、税金、安装、测试、调试、验收及后续服务等一切费用。2、供应商
9、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填写“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 。六、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4500 元,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上午 10:00 之前交纳并到账(否则以无效标处理) 。收款单位:宁波永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慈溪支行 银行帐号:39502001040010663不接受现金交纳形式。投标保证金未按以上要求交纳的,作无效标处理。特别提示: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详细注明投标项目的采购编号及子包号,未详细注明或注明错误将导致无法认定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负责。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
10、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3)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4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采购人造成中标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七、投标有效期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日。投标有效期不能小于招标文件的要求。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缓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
11、形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八、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三册组成。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须分别编制、装订成册。A、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A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A2.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A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A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A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A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A7.2016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供
12、应商公章;A8.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A9.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A10.供应商一般情况;B、第二册:商务和技术文件:B1.投标书;B2.商务条款响应表;B3.按 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做出明确完整的响应性叙述(至少包括对表 1、表 2 的响应说明) ;B4.其他优惠承诺;B5.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商务和技术评分表”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有需提供) ;B6.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需提供) 。“商务和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涉及投标价格的内容,否则作无效标处理。C.第三册:报价文件C1.开标一览表;5C2.分项报价表;C3.投标单位声明函;C4.中小企业
13、声明函;C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C6.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有需提供)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中标明加盖公章或签字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正本 1
14、份,副本 4 份” “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 、“报价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分别用封袋密封(投标文件可以用多个封袋密封,但“资格证明文件” 、 “商务和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必须分别用封袋密封,不能同时放在一个封袋中) ,在封袋上分别注明:(1)注明: “资格证明文件” 、 “商务和技术文件” 、 “报价文件” ;(2)采购编号: ;(3)项目名称: 慈溪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4)在 年 月 日 (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5)供应商的名称: 。4、供应商必须在包封上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十、投标
15、文件的递交1、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于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于开标地点接受投标文件。3、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代理机构不予受理。4、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书面向采购人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补充和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补充或修改材料应密封,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5、投标文件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十一、开标1、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
16、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准时参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不参加开标的或迟到参加开标的,视6同该供应商默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过程提出任何异议。2、开标程序:分两阶段开标。第一阶段开标:(1)宣布开标;(2)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3)宣读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4)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5)供应商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先拆封“资格证明文件” ,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文件份数等内容,并做开标记录;(6)第一阶段开标记录签字确认;(7)告知供应商第二阶段
17、开标的有关事宜;(8)第一阶段开标结束。第二阶段开标:(1)宣告资格证明文件评审无效供应商名单及理由,供应商代表收回未拆封的报价文件并签字确认;(2)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 ,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文件份数等内容,并做开标记录;(3)宣告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名单及其商务和技术得分情况;(4)供应商代表查验“报价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按第一阶段开标顺序拆封除无效标外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宣读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与记录,并做开标记录;(5)第二阶段开标记录签字确认;休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6)主持人宣布复会,公布中标候选人名
18、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7)第二阶段开标结束。十二、评标1、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2、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3、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十三、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如对本次招标文件存在疑问,应在获取招标文件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逾期视为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无异议。2、采购人
19、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7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受 15 日的期限限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3、潜在供应商收到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或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通知后,应在通知单回执上明示收悉意见、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书面形式回复代理机构。十四、质疑和投诉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20、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十五、预算
21、价本次公开招标设有预算价子包 1:人民币 45 万元,投标报价超出预算价的,作无效标处理。十六、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十七、特别说明1、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适用):(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他地方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格式见第七章)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应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第三章。(4)采购活动过程中,对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供应商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交声明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供应商“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和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