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楼夹层钢结构搭建要求a) 增加夹层,应当尊守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维缮、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b) 增加夹层应符合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c) 消防疏散通道和楼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d) 业主(或租户)增加夹层,经具有相应资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