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标准项目部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结合建筑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2、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4、月经期保健(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女职工在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