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云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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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3 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一、总体要求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 2013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按照“ 三重点、四优先”的原则,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茶叶、咖啡等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范围及规模实施范围为全省各县(市、区) 及地方垦区农场。2012 年 12 月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联文印发了关于 2013 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额度分配的通知(附件 1),将中央财政第一批 4.2亿元资金使用额度下达各州(市) 。各州(市 )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

2、区内市、县投入规模,向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一 )补贴 机具种类。本着“ 大稳定、小 调整” 的原则,结合云南农业实际,2013 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有11 大类 32 个小类 67 个品目机具(见附件 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 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机割台分别补贴。(二 )补贴标 准。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根据农业部“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

3、平均销售价格的 30%测算,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 50%”的要求,省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了云南省 201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另文下发)。单 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5 万元, 挤奶机械、烘干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甘蔗收获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0万元。各州(市) 要组织 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将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四、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

4、施范围并符合补贴 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 场 )职工、从事 农机作 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办理申请补贴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或按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购机,跨县选择经销商。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原 则上不超过 20 台套(即 20 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 60 台作业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0台套(即 50 台主机和其匹配的 150 台作业机具)。五、经销商确定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 农业

5、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 号)要求和云南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农户自主选择。对经销商实行淘汰制度。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 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严禁经销商替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民代办补贴手续。六、实施方式2013 年第一批资金继续实行差价购机,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下达到各州(市) ,由各地根据工作 实际进行调控。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第二批资金在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 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兑付方式试点工作。2013 年

6、 3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为购机 补贴实施周期,补贴对象只有在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商选购我省公布的一览表中的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开展政策宣传、资格确 认、补贴申请、机具销售、机具核实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各级地方财政、烟草等其它社会 组织对购置地方特色农机和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补贴。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农业部明确设 施农业大棚结构不予以补贴,节水灌溉必须按设施设备进行补贴。2013 年我省节水灌溉工作另文通知,各地按文件要求规范操作。七、实施程序(一 )差价 购机实施程序第一批资金实行差价购机,按原程序 规范操作。差价购机补贴资金兑付实

7、行“省级集中 报帐制” 。结算材料 审核层级下放至县级。各经销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由县级购机部门负责与管理系统信息的核对工作、存档;州(市) 购机办负责复核;省购机办负责汇总报厅农业厅审批兑付资金。经销商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补贴资金汇总表、补贴资金明细表、农户申请表,指标确认通知书、企业供货表和核实表等具体材料,表格样式见信息管理系统。纸质申报材料信息应与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一致。经销商向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提交报账材料。采取预拨、季度报账等多种形式,加快 结算,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二 )全价 购机实施程序1、申请、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 通知书。申请人凭第二代居

8、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农补网“一卡通” 账号到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购机申请。县(市、区 )农机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采取公开摇号或按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规模种养大户、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数量超过普通农户限购数量时,另行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县级农机部门(县农 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确定拟补贴对象后,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 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

9、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县级农机部门盖章后发给申请人。2、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 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省农业厅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议价全价购机。同时,经销商必须登录“省级农业 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 统” ,输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上传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原件扫描图片,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合格证必须同时打印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和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三份交给购机人。3、办理登记备案、验机。购机者带上所 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持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

10、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本人农补网“一卡通” 存折(复印 1 份 )到所在县 (市、区)农机管理部门 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验机手续。属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同时由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机具注册登记手续。4、兑付购机补贴款。( 市、区)农机部门对已通过登记备案、验机手续的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包括结算报告、享受补贴对象名单明细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汇总统一报送县(市、区) 财政部门。县(市、区 )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对无异议的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将拟拨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 7 天公

11、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户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农补网“一卡通 ”账户或 购机者本人银行账号上。县(市、区 )农机部门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八、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 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 货” 并加盖公章,同时及时告知县(市、区) 农 机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 未发,可退 货” 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县(市、区 )财政部门在

12、原购机发票上签署“ 补贴已退,可退货” 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 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市、区) 农 机部门。县(市、区)农机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退 货的指标确认书进行作废。九、工作措施(一 )加强领导 ,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 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注重绩效,加强考核。一是建

13、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要 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二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制。县级农 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着力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机具核实与监管、购机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谁办理、谁负责 ,谁核实、 谁负

14、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能协调,形成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绩效考评。要建立以结果为导 向的购机补贴监测与评价体系,强化工作绩效考核,把实施购机补贴规范操作、工作进度、补贴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经费争取等指标进行量化,逐级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工作经费安排挂钩。(二 )落实经费 ,保障工作。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 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 的要求,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

15、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三 )突出重点,加强引导。重点扶持发展 30 个农机化综合示范县(见附件 3),提高主要 农作物机械化水平。加大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机具和高原特色产业烟草、咖啡、亚麻、茶叶及植保、抗旱机械的补贴力度;重点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机大户。(四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 号) 和本方案要求,规范操作。一是公平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 门要对申请购机者身份进行严格把关,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不得优亲

16、厚友,不得设置购机条件,不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民给予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对补贴额在 2000 元以下(含 2000 元)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二是完善机具核实制度。要建立机具核 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重点核实: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与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 ”一致;农户出具的购机发票金额是否与成交价格(含农户差价购机款和补贴额)一致;发票上是否注明补贴额等。对挤奶机械、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烘干机等产品,需按有关标准进行安装调试,经农户签字认可,方能出具核实表。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拖拉机、联

17、合收割机要求农户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安全监管。三是严格自主择机制度。由购机者自主 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要对区域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四是规范购机者和经销商行为。补贴对 象购买补贴机具后,拥有机具的所有权。购机者所购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经销商必须信守承诺,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在经销场所的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五 )严肃纪 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 和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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