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電腦系統維護契約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書人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交易及非交易網路系統之維護,經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第一條 維護標的及場所一、維護標的詳如附件一。二、維護地點:甲方指定之地點(一) 第一資訊中心:新北市(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二) 第二資訊中心:臺北市(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三) 第三資訊中心:臺中市(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四) 辦公場所:由甲方另行告知地址。(五) 其他:另行告知地址。第二條 契約有效期間本契約自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效期間一年。第三條 維護費用一、維護費:(一)維護費
2、按該維護期限所有設備總採購金額計算,維護費率如下:1.第一資訊中心設備:交易網路系統百分之 、非交易網路系統百分之 。2.第二資訊中心設備:交易網路系統百分之 、非交易網路系統百分之 。23.第三資訊中心設備:交易網路系統百分之 、非交易網路系統百分之 。4.一般套裝軟體及客製化軟體:百分之 。(二)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款情形,自停用日起停止支付停用部分之維護費。(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情形,增加維護標的之維護費率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計算。二、本契約指派人員維護費,以每人每月 元整,共二人計算,合計每年 元整;如有變更按實際人數計算。三、合計上述二項,全部維護費用為 元整。第四條 付款方式
3、一、甲方按季給付乙方維護費(詳如附件二每季實付金額),未滿一季時,按實際執行情形比例計算。二、乙方應於每季終了後,檢具發票及維護紀錄報告向甲方請領上一季之維護費,甲方應於確認無誤後付款。三、乙方向甲方請領第四季維護費時,應扣除未使用完之教育訓練課程報名費及不計費用移機服務。第五條 維護及維修服務時間及方式一、維護時間及方式:(一)維護服務時間:1.主要設備、及時備援設備:每週七天,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2.隔日備援設備:甲方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甲方若於規定時間外叫修,其收費方式依每一人工小時壹仟元整,超過壹萬元整部分以八折計收。(二)指派人員服務時間:1.乙方應於甲方營業日上午
4、七時正至下午三時正及上午3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各指派一名網路設備工程師 (CCNP 以上) 進駐於甲方第一資訊中心。2.乙方指派人員如有增減或更替時,須經雙方協議同意後,再予變更。3.乙方指派人員之作業事項由甲方調派。4.乙方應於甲方年度備援測試、設備搬遷或壓力及破壞測試等作業需求時,視需要配合彈性增加支援指派人力。二、維護方式:(一)定期維護作業:1.乙方依照原廠維護硬體設備之規定,對標的作定期保養,並將定期保養紀錄一份留存甲方。2.標的定期保養的工作項目含潤滑、測試、檢視、測量、調整、清潔等事項及更換必要之零件且按照保養程序執行定期保養(保養程序說明如附件三) ,保養程序得視甲方實際
5、需要增加、調整。3.乙方指派工程師應列出對甲方每個營業日電腦硬體設備之檢查計畫,依計畫檢查甲方硬體設備,若硬體設備有異常情況,甲方得要求乙方對該項硬體設備作特別檢查及維護。4.硬體網路主機系統:包括網路主機機架組合上之零組件、磁碟機,每月定期保養一次。5.終端機每季保養一次,其他硬體設備每月保養一次。(二)乙方配合事項:1.乙方接到甲方請修通知,應指派合格之維修人員(具備更換故障設備的能力及資格),於下列反應時間內到達甲方指定地點維修,不得另行計費:(1)主要設備、及時備援設備:甲方營業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通知者:一小時;其餘時間通知者:兩小時。4(2)隔日備援設備:甲方營業日上午
6、六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通知者:兩小時。2.若因不可抗力或純屬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無法於前目規定時間內進行或完成維護、維修者,則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但仍應於事故結束後四小時內抵達,並於當日內修復完成,如係於維護服務時間外進行維修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前修復完成。3.乙方負責維護標的在正常使用下,損壞零件之更換與調整,其材料費用與人工費用均涵蓋在本維護契約內,乙方不另收費。4.乙方維護時為爭取時效,使甲方硬體設備迅速回復至可工作狀態,修護時基本上採用更換方式,以相同硬體設備或組件之新品換回故障之硬體設備或組件;換下之硬體設備或組件不得再攜回甲方使用。5.乙方須協助甲方所屬各部室與各相關單位之終
7、端設備與本契約標的物連線時所發生之連線故障排除(不含非本契約標的物之設備故障排除) 。 6.乙方於維護服務時間內進行維修而延長時間,或待維修之標的物須在非甲方營業時間方可進行維修者,乙方不得要求服務費。7.甲方於維護時間內所提出維護需求,若乙方之維護時程超逾本契約之有效期間,乙方仍應繼續解決原問題及其衍生之問題,且不得要求服務費。8.乙方為爭取維護時效,應準備一定數量之各型設備備品(如附件四) ,使得故障之設備能迅速回復至正常狀態。備品使用後須於四十八小時內補充,並先於測試系統上或經乙方(出具測試證明)測試其功能正常。9.硬體設備相關備品項目及數量,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存放於甲方指定之地點。每半
8、年雙方檢討相關備品5項目及數量,不足部分應予調整補充列入。10.乙方為前開維修時,均應製作維修簽認單據,經甲方簽證存證。11.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格式,於每年二月份提出實體隔離機制評估報告及四合一交易資訊網路資安風險及防護機制評估報告 。(三)軟體設備維護1.系統軟體發生問題時,乙方除應依約定的回應時間抵達甲方現場進行處理外,事後並應提出書面說明,若乙方無法立即找出原因,乙方應立即發電文通知維護標的之國外維護標的設備原廠,要求其協助解決問題,並同時將往來電文發送甲方存查。2.如因系統軟體影響正常開市或運作,甲方得要求乙方自國外維護標的設備原廠聘請工程師前來維修,乙方應要求國外工程師於四十八小時內到
9、達甲方現場,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後五日內主動提出書面說明;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到達者,仍應於事故結束後七十二小時內抵達。3.系統軟體發生問題,以致嚴重影響甲方正常作業,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後二個月內解決,或提出避免方式。4.乙方應主動瞭解或經由原廠告知之國內外維護標的系統軟體的問題,如遇可能影響甲方相關系統作業之問題,乙方應善盡預防之責任,於一週內通知甲方知悉,另需至少每季提交技術文件研究報告、並進行技術文件討論會。5.系統軟體如需更新,乙方應先行於乙方設備處進行測試後,將測試報告送甲方參考,乙方需依甲方之作業需求,制定及提供系統軟體更新各項程序或資6料,並負責
10、系統軟體更新,其更新實施時間,由雙方協調訂定。6.於線上環境進行作業系統軟體升級時,除臺灣原廠工程師外,另需安排海外原廠第二線(LAB值班人員)、第三線(LAB產品研發人員)專家於海外Standby,確保異常時能迅速解決問題,並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恢復正常使用。(四)協助維護標的之搬遷:1.標的安裝後,甲方若因作業需要更換硬體放置位置時,甲方應於網路主機硬體設備移動前三十日,周邊硬體設備移動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須儘速指派工程師與甲方協調移機事宜,並估算移機費用(含材料、設備搬運及人工小時) ,經雙方協議並決定移機費用後,乙方工程師即進行移機之工作,移機收費每一人一小時壹仟元整(超過參萬
11、元整之部分以八折計收) ,甲方若因緊急作業之需要,得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同意乙方先行施工,待完工後再依實際發生之移機費用向甲方收費。2.乙方提供二百人工小時不計費用之移機服務。3.標的硬體設備更換放置位置時,甲方得要求乙方對該硬體設備之線路進行理線及標籤之工作。4.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需要變更標的物之放置地點者,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時限,指派工程師會同甲方協調移機事宜及作必要之技術支援。若標的物有修改或更動,乙方亦應派員至甲方處所安裝。(五)甲方因業務需要須於非交易日進行維護標的之變更或測試時,乙方必須配合測試,並依照甲方之作業程序,負責甲方系統軟、硬體建置,及依甲方需要配合軟、硬體設備開關機執行與
12、檢查,不受第一項維護服務時間之限制。7(六)乙方安裝或拆卸各項硬體設備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實施,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增減設備,並不得在甲方機房內任意擺置物品或其他機器設備。(七)乙方執行系統維護工作,相關程序應依甲方 ISO 各項作業程序書規範執行,所有規劃、建置、維護、測試、異動變更、上線作業等皆需提供相關工作底稿或作業計畫。(八)乙方應自備網路主機測試環境,提交甲方有關網路主機之所有變更作業皆需事前於乙方之環境驗證相關程序,確認正常才能應用於甲方相關系統。(九)乙方應依照甲方之作業程序,負責系統軟、硬體建立與實施及配合軟、硬體設備開關機之執行與檢查。(十)系統硬(韌)體如需更新,
13、乙方應先進行測試並將測試報告送甲方參考,乙方需依甲方之作業需求,制定及提供系統硬(韌)體更新各項程序或資料,並負責系統硬(韌)體更新,其更新實施時間,由雙方協調訂定。三、其他維護需求:(一)乙方應持有原廠之維護契約書,需提供原廠零件備料、7 X 24 小時零件中心需有全球零件緊急調派機制及專用快遞公司服務,確保零件快速到達。(二)乙方應主動瞭解國內外維護標的系統硬體之問題,如遇可能影響甲方系統作業之問題,乙方應善盡預防之責任,於一週內通知甲方知悉,如有需要舉辦講習會,經雙方協調後進行。(三)甲方主要設備、及時備援設備於維護中發現為非容錯設計而可能造成交易作業中斷者,乙方應主動以書面提出。(四)
14、如甲方停用(含汰換)部分維護標的時,甲方得於預定停用日之二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停止該部分維護標的之維護工作,並自停用日起停止支付停用部分之維護費。8(五)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得於二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減少或增加維護標的,乙方不得拒絕或要求增加維護費率。(六)甲方要求恢復使用(四)停用維護標的或新增維護標的時,乙方應先予以檢測,如有不合,應予修理至合於甲方可用之標準,始得加入維護標的範圍,因此所增加之費用(含人工、材料、交通等),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七)磁碟機發生故障須更換時,汰換下來之故障磁碟機,乙方須負責清除該磁碟機上之所有資料,甲方確認消磁後乙方方得攜回。(八)系統硬體如需更新,乙方應
15、先行進行測試並將測試報告送甲方參考,乙方需依甲方之作業需求,制定及提供系統硬體更新各項程序或資料,並負責系統硬體更新,其更新實施時間,由雙方協調訂定。(九)在重大系統軟、硬體變更或重大異常處理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派遣國內或國外原廠工程師協助該項業務進行,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費用。(十)乙方每年提供之不計費移機人時,額度於契約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畢,餘額以每一人時壹仟元折抵維護費。(十一)應甲方提出之需求,乙方免費提供現有網路管理及測試相關工具程式與軟體(Script) ,每年以不超過十二個為限。四、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資格及規定(一)乙方執行維護保養作業之人員對維護的所有標的,均需有國外原廠認證執照,若原
16、廠本身無發放執照,則需有國內原廠認證執照,若無國內原廠無發放執照則須有國內外原廠上課受訓證明(如 Cisco、F5、Palo Alto 防火牆、Corvil、Riverbed、簡訊機、Whats up、Redhat、vmware、測線器等)。9(二)乙方作業人員若未能遵行以下各款規定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之:1. 熟悉維護維護標的之性能、維修方式及操作程序。2. 服從甲方督導人員指揮監督,並主動依契約要求執行 維護保養作業。3. 發現維護標的有異常時,應立刻向甲方督導人員報告,並配合執行異常排除。4. 非經甲方督導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啓斷開關設備進行作業;對於非屬於契約標的內之其他設備,非經
17、甲方負責人員同意,嚴禁接近碰觸。第六條 故障維修一、維護標的在甲方正常使用下所致損壞之維修,不另收取維修費。如維護標的之損毀係受天災、人為破壞或疏失、電源失調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得就產品更換及修復服務,按乙方之產品進價及每人工時壹仟元整計算,超過壹萬元整之部分打八折計收,須另外開立發票,向甲方收取維修費。二、網路主機及周邊硬體設備故障時,乙方依本約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到達時間,並經甲方同意後開始維修,主要設備、及時備援設備須於次一營業日前修復至使用狀況(自甲方發出請修電話至次一營業日前不足八小時,以八小時規範之) 。隔日備援設備需於一天內修復至使用狀況,事後並應來函
18、提出書面說明,若未修復致影響交易作業正常運行,乙方應請國內原廠派遣維修工程師於故障後四小時內到達甲方現場實施維修或國外原廠派遣維修工程師於故障後五十四小時內到達甲方現場實施維修,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乙方於故障後五日內應主動提出書面說明。三、電腦硬體設備發生故障時,經乙方工程師進行修護後仍異常,甲方得依下列規定辦理:10(一)主要硬體設備、及時備援設備於更換部分零件二次內仍無法解決者,甲方得要求更換整部硬體設備。(二)主要硬體設備、及時備援設備在一週內發生故障達三次或一個月內發生故障達七次;隔日備援設備於一週內發生故障達三次或一個月內發生故障達七次(但若屬甲方操作不當或環境因素造成者,乙方應向甲方
19、提出說明,或該項硬體設備-不含 Core-購買超過七年者皆除外) ,或一年內未能如期依約定時間進行修護,其延遲修復時間累積超過十日者,甲方得書面要求乙方於一週內免費更換同型或較同型更快之代用新品。四、主要硬體設備、及時備援設備因原廠停止維護或零件短缺,致使無法依本約第六條第一至三項約定進行設備修復,乙方應向甲方提出說明,甲方得書面要求乙方於一週內提供更換同型或較同型更快之代用設備。五、甲方網路主機系統硬體設備、備援設備於維護年度內(以一季計) ,其該型設備之故障率超過百分之一,甲方得要求乙方將此設備於限期內進行部分或全面免費更換新品。故障率(故障時數 故障個數)(使用小時 設備總數)六、上開有關時限規定,若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時進行者,則乙方不負維護遲延之責任。第七條 教育訓練一、維護標的設備原廠如有軟硬體更新或新技術發展,乙方應於收到維護標的設備原廠文件後二週內,提供甲方有關文件資料,研討會會程由雙方協調另訂。二、乙方應提供甲方人員每年以主要設備、備援設備年維護費百分之二金額之國內訓練課程,課程由雙方協調另訂。三、乙方應提供每年十一人週(最多五次)之國外教育訓練課程予甲方,其課程報名費由乙方支付。其餘甲方人員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