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一、明确全县妇幼卫生信息报告的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卫生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整理、汇总、质控、审核上报各类妇幼卫生信息。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信息科要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涉及计划生育中期引产的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置。要安排妇幼卫生信息登记统计工作培训和新年报软件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三)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完善医院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有关基础性表格,按规定时限将信息材料报告所在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