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糖尿病诊断标准的更新与管理 【摘 要】回顾国际妊娠与糖尿病研究组织对妊娠期糖尿病(GDM)诊断标准的统一。我国卫生部于2011 年7 月1 日发布了GDM 诊断行业标准(WS331-2011),妊娠早期空腹血糖7.0 mmol/L 应诊断为妊娠前糖尿病,妊娠24-28 周行75 g 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空腹、服糖后1 h 和2 h 血糖界值分别为5.1 mmol/L、10.0 mmol/L 和8.5 mmol/L,任何一项血糖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可诊断为GDM 。新的诊断标准使GDM 的检出率明显增加,需临床干预的患者明显增多,进行有效的分层管理是目前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妊娠期糖尿病;新诊断标准;管理 【中图分类号】R58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3224-01 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传统的定义是指妊娠期首次发生或发现的不同程度的糖代谢异常。这其中包含了一部分漏诊的孕前糖尿病( diabetes mellitus,D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