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委派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集团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专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委派人员)的职责等,加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人员,以维护集团公司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 委派人员必须全面执行集团公司决定,准确表达集团公司意见。按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集团公司。 第二章 委派人员的条件第四条 委派人员必须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具备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