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当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时的产权确认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就开始了全新的家庭生活。经过若干年的苦心经营,多数人买了房子、购了车辆、添置了很多的家庭物品。夫妻共有财产不断增加。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往往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由于大家对这一类房屋产权的归属是归夫妻共有,还是归产权登记薄所载明的权利人个人所有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类房屋在转让时,究竟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处分行为,还是应当由产权登记薄所载明的权利人单独做出意思表示,大家也存在着很多分歧。所以,这类房产在交易时,因产权不清,便很容易引发纠纷。夫妻一方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仅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房产,对于其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在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五种不同观点:一是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会判决买卖各方继续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