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游泳规章制度一、适应症1、足月正常分娩的剖宫产儿、顺产儿;2、32周36周分娩的早产儿、低体重儿(体重20002500g,住院期间无须特殊处置者);3、妊娠合并症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者;4、新生儿疾病康复后期者。二、禁忌症1、难产儿Apgar8分者;2、新生儿合并症、并发症、有特殊治疗者;3、小于32周的早产儿、低体重儿(体重小于2000g);4、脐部感染的新生儿。三、婴幼儿游泳要求1、室温在28左右,水温在38左右;2、婴幼儿游泳及抚触12次/天,每次1020分钟/次;3、选择本医院提供的专为婴幼儿游泳的游泳圈和游泳池;4、水质选用38左右的洁净温水,婴儿出生后的第一个月内要加入水疗溶质;5、住院期间为防止交叉感染,游泳池内套一次性塑料袋,一人一池水;6、新生儿游泳必须经指定机构专人培训,严格按要求按规章操作;7、家长给婴幼儿游泳,必须在医院进行培训,合格者方可进行;8、新生儿游泳其水深以新生儿足不触及池底为标准,游泳时新生儿与看护人的距离必须在监护人的一臂之内。四、注意事项1